【導讀】浙江省自考生們在查詢本人考試成績后對本人考試成績存有疑義可以在有效時間內參照以下程序進行申請辦理成績復核。
一、復核辦法
考生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各地州市教育局匯總上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統一進行成績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至各地州市教育局,由各地州市教育局告知考生。
成績復核內容如下:
1.復核卷面各題目是否存在漏評;
2.復核卷面各題目合分是否有誤。
二、復核程序
1.成績復核考生須于 成績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持準考證、身份證(原件),向考試所在地州市教育局考試中心(自考辦)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內容必須包含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申請復核課程代碼及名稱。
2.各地州市教育局考試中心(自考辦)對本地區成績復核考生進行匯總,并于成績公布后第15個工作日內上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
3.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統一進行成績復核后,于成績公布后第2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反饋至地州市教育局考試中心(自考辦)。
4.地州市教育局考試中心(自考辦)于成績公布后第3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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