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考試管理質量,維護考試公正,規范對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巡視員的管理,根據國家教育考試考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考試期間,上級考試機構應向下級考試機構和考區派遣巡視員,對考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擔任巡視員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中學的干部和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巡視員實行分級派遣和管理。河南省試行由省招辦統一組織跨省轄市定考點、定考場巡視的辦法。
第五條 巡視員實行“雙重”管理,既接受派出地的領導和管理,又接受派入地的領導和管理。在派出和派入地政府、招生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巡視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對于妨礙巡視員正常履行職責及打擊報復巡視員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嚴肅處理。
第二章 巡視員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巡視員應是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職干部、招生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或高校、中學在職干部和教師,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
2、廉潔公正,原則性強,遵紀守法;
3、工作認真負責,熟悉考試業務;
4、具有較強的觀察、分析、處理問題能力;
5、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6、身體健康;
7、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第三章 巡視員的選派與考核
第八條 考試期間,省教育廳或招辦向省轄市派遣巡視員;省轄市教育局或招辦向考區派遣巡視員;省招辦還要統一組織,跨省轄市派遣定點巡視員。縣教育局或招辦的考試管理責任直接到考點,不再向考點派遣巡視員。
第九條 考試期間,邀請省、市、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有關部門的領導對考試組織和實施情況進行視察。領導視察由各級招辦統一制作視察證件。領導視察一般不進入考場。
第十條 巡視員的聘用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招辦負責,由有關單位按巡視員的基本條件推薦。
第十一條 根據省招辦統一組織跨省轄市定考點、定考場巡視的原則。各省轄市招辦根據省招辦的統一安排,按照巡視員標準,抽調一定數量的巡視員作為省派巡視員,進行跨市定點巡視。派往各省轄市定點巡視的巡視組應指定一名局級領導擔任領隊(組長),分派到各縣考區的定點巡視小組也要指定一名小組長。
第十二條 跨市定點巡視員的分工由派出省轄市領隊(組長)與派入省轄市招辦商定。省轄市招辦派出巡視員的名單在考前3天告知派往省轄市招辦。定點巡視員所負責考點、考場情況由派入省轄市招辦在考前一天上報省招辦。
第十三條 巡視員由派出單位給予適當補貼。跨市定點巡視由派出市教育局或招辦解決交通工具問題,派入市不負責接送。巡視經費由省招辦統一給省轄市定額補助。
第十四條 巡視員必須經過培訓。巡視員的培訓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招辦負責。跨市定點巡視巡視員的培訓由派出市教育局或招辦負責。派出市對定點巡視員集中培訓后,于考試開始前一天直接送達工作地點。
第十五條 對巡視員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巡視員對派遣單位負責。跨市定點巡視巡視員與派出地教育局或招辦簽訂巡視工作責任書,對派入考點、考場的考試安全、考風考紀負有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派出單位負責對巡視員的考核和評價。跨市定點巡視員的考評由巡視組長和派入地的考區主任共同負責,考評結果應分別向巡視員派出單位反饋。
第四章 巡視員職責和要求
第十七條 學習和掌握考試規定,監督檢查考區、考點、考場貫徹各項規定的情況,并督促其嚴格按規定進行工作。
第十八條 要按規定時間到達巡視的考區,了解考試工作的全過程。包括貫徹考試工作方針和質量標準的情況;領導重視考試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情況;試卷的運送和保管情況;考點、考場布置規范化和考試周邊環境治理的情況,監考員的選聘和培訓情況;監考員的責任心和考試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情況;考風、考紀教育和考場秩序、考試紀律情況;考點保密室對備用卷使用管理情況等。
第十九條 對考點工作的成績應予肯定,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提請注意,違背規定的應促其改正。對考試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市招辦報告。
第二十條 跨市定點巡視員重點對考試安全保密和考風考紀進行督促檢查,嚴防發生考場舞弊和利用現代通訊工具作弊等違規違紀事件,確保高考安全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 根據派出單位的安排,負責對考點和考場工作的情況寫出報告。工作結束后,向派出單位報告巡視情況、匯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 定點巡視的領隊除履行巡視員職責外,還要負責定點巡視員的管理,協助派入地安排和協調定點巡視員的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巡視員履行職責主要通過監督檢查來指導考區、考點做好考試工作,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事項:
1、進入考場巡視,不宜過多地來回走動,不應在考生座位前無故停留;
2、發現考生違紀,可以當場制止,也可以通知監考員制止,違紀情況由監考員作出記錄;
3、發現監考員或其他工作人員違紀,當場制止。對情節嚴重者告知主考,由主考處理;
4、發現監考員工作不負責任,監視不嚴,當場指出并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告知主考,由主考處理;
5、對考試工作中發生問題的處理,是主考的責任。如主考處理不當,巡視員可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意見或向派出單位報告。
第二十四條 巡視員要遵守以下紀律:
1、巡視員要模范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準擅離職守,不能違反考試規章,不得徇私舞弊。
2、巡視員要熟悉考試業務,深入工作,不走過場,要善于發現問題,正確提出解決問題意見。
3、巡視員在工作期間不允許參加宴請,不準喝酒,不準接受禮品,不準參觀游覽景點。考點所在市、縣不準超標準接待,不準安排宴請,不準贈送禮品。
4、不準將通訊工具帶入考場。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巡視員巡視工作情況作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對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和危急情況,為維護考試的正常進行或避免造成重大損失作出突出貢獻的巡視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巡視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派出單位或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1、不能按時到達巡視地點或提前離開的;
2、擅離職守或未認真履行職責的;
3、考試期間接受宴請或飲酒的;
4、不當干予主考、監考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 在巡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兩年內不能參加評先、晉級、職稱評定,并由派出單位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2、發現重大問題沒有及時報告造成工作損失的;
3、固定考場的巡視員所負責考場同一時間出現雷同卷考場數較多的。
第二十九條 巡視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巡視工作,由派出單位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教師任職資格、行政降級或調離考試機構等相應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試卷失密、泄密事故,巡視員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
2、失職瀆職,導致所巡視的考區或考場發生嚴重的群體性舞弊事件的,或同一時間考試發現雷同卷考場數超過五分之一以上的。
第三十條 巡視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高考工作,由派出單位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開除公職的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點、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2、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3、涂改、偷換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4、指使、縱容、脅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5、參與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或傳遞答案的;
6、偷換、涂改考生答卷的;
7、索賄、受賄、以權謀私的;
8、誣陷、打擊報復考生或工作人員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其他教育考試巡視員的選派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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