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考生要認真閱讀《考場規則》。
二、憑準考證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持臨時居民身份證的考生,同時需持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蓋章的,帶有本人照片的證明)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
三、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其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考點工作秩序。
四、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須的考試用品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生應盡量避免穿、戴有金屬的衣物或飾品。
五、考生進入考點和考場時,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考生不配合安全檢查或拒不交出可疑物品,影響本人考試時間責任自負。
六、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等證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字跡不清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七、開考前30分鐘考生進入考場,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考生必須用現行規范的語言文字答題。
八、開考15分鐘后不準遲到考生入場,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九、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十二、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十三、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和教育考試機構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所有考場均使用監控錄像系統對考試全過程進行監管,并全程錄像;考試結束后,省、市、區(縣)三級招生考試機構分別組織對遼寧省所有考場監控錄像進行回放審查,發現考生違紀、舞弊等行為,同樣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