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國語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為保證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辦法》以及《浙江外國語學院學士學位授予細則》,并結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一條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是指經國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廳批準,國家承認其學歷的高中起點和專科起點成人教育本科畢業生及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通過的本科畢業生。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通過成人高等教育,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含外國語和教學實驗)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達到本科教學計劃應有的各項要求,成績優良,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畢業前通過校學位外語考試或其他類別的外語等級考試。
其他類別的外語等級考試指:非英語專業為省學位外語考試、省大學英語三級考試、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三級(筆試)、全國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A級、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及以上、日語能力測試二級及以上;英語專業為省第二外語三級考試或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日語能力測試二級及以上。學位申請者在入學前5周年內及畢業前參加上述各類外語考試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成績,憑等級證書或相應成績證明可免考校學位外語。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不受理其學士學位的申請:
(一)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言論或行動,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二)在學習期間,違反紀律受到學校或所在單位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
(三)在學習期間,累計補考合格的課程達到五門次以上或主要課程達到四門次以上,專科起點的本科班補考課程達到三門次以上。
(四)學位論文經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評審不及格者。
(五)作結業處理者。
(六)其他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
第四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先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浙江外國語學院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士學位申請表》,由各學院向繼續教育學院推薦。
(二)經繼續教育學院審核,向校學位辦公室推薦學位申請者名單,并提供學位申請者的相關材料。
(三)學位辦公室對學位申請者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擬授予學士學位名單,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并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初審名單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于每次畢業審定工作結束后在浙江教育考試院網站上公布,相關考生按要求直接到繼續教育學院辦理有關手續,由繼續教育學院審核并匯總后統一報校學位辦公室。
第五條 對授予學士學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學校發給學士學位證書;對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后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六條 本《工作細則》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工作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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