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發展的實際情況,根據《浙江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浙大發研[2004]37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二條 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并達到下述條件的我校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均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通過本科專業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和畢業論文(設計)答辯獲得本科畢業證書,課程考試平均成績70分(含70分)以上,畢業論文(設計)成績75分(含75分)以上;
本科專業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成績以“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上所列的相應內容為準,免修課程、等級計課程不計入平均成績,畢業論文(設計)作一門課程。
(三)自學考試本科畢業前五年內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三級以上(含三級)筆試合格者(成績60分以上),英語語言文學專業二外單科成績達到70分以上,國際貿易專業國際商務英語(或經貿知識英語)單科成績達到70分以上。
年限具體計算方法:從考生獲得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之日起往前推五年(例如,2006年12月畢業的自學考試本科生,在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間獲得的合格證書為有效)。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三條 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應在取得自學考試畢業文憑一年內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應按學校規定時間向繼續教育管理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表(一式二份);
2.本科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本科畢業生登記表(原件或由管理本人檔案的人事部門加蓋公章的復印件1份);
4.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英語語言文學和國際貿易專業除外);
5.本科段課程成績合格證(原件);
6.一寸標準照片(2張)。
第五條 繼續教育管理處對學位申請人資格和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初步審核,并將經審核后的申請人名單提交給學校學士學位審定工作委員會。
第六條 學校學士學位審定工作委員會對學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繼續教育管理處公布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學校將在2007年組織最后一次學位課程考試(報名時間為9月21日),對象為符合原授予政策中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條件的2006年12月和2007年6月畢業的自學考試本科生。符合原授予政策中免試申請學士學位條件的2007年6月畢業的自學考試本科生仍按原授予政策執行。
第九條 此前學校發布的有關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畢業的自學考試本科生開始執行,由繼續教育管理處負責解釋。
浙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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