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實施細則
一、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指導、組織和監督本市主考高校開展轉考工作,負責建立和維護“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主考高校負責轉考工作的具體實施及考籍檔案管理。主考高校可根據本校專業特點等情況制定專業轉考實施細則,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二、轉出程序
(一)主考高校每年1月至2月中旬、7月至8月中旬,通過“服務平臺”辦理轉出手續。考生轉出手續具體受理時間以主考高校規定為準。
(二)考生通過“服務平臺”提交轉考申請,主考高校按照轉出要求進行審核。
(二)主考高校審核通過后,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件、本市高教自考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到主考高校自考辦,對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并在主考高校自考辦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上簽字。
(三)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審核無誤后,按照考生原考試的課程及合格成績、遵循規定標準,生成轉出電子檔案上傳至考試中心轉考平臺。
三、轉出要求
(一)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后,再辦理轉出手續。
(二)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三)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本市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四)免考(或學分互認)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五)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六)2002年以前取得合格成績且無電子檔案的考生,應聯系主考高校自考辦辦理成績補登后,再按以上規定辦理轉出手續。
(七)在轉入手續未辦理完結之前,主考高校應保持考生的在籍狀態。
四、轉入程序
(一)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通過考試中心轉考平臺接收轉考電子檔案,審核無誤后,將電子檔案上傳至“服務平臺”。
(二)主考高校通過“服務平臺”接收申請轉入考生的電子檔案,并負責辦理考生轉入手續。
(三)主考高校每年3月15日至3月25日、9月15日至9月25日,從“服務平臺”接收電子檔案。
(四)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及本市高教自考準考證到主考高校,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確認,并在主考高校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上簽字。
(五)主考高校將轉入辦理結果數據提交至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匯總后上傳轉考平臺。
五、轉入要求
(一)轉入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轉出要求;轉入電子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考辦通過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二)本市停考過渡專業原則上不接受考生轉入申請。轉考考生應當按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
(三)轉考考生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替換關系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以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執行。
(四)轉考考生應當在本市本專業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理論課程合格成績的基礎上,符合主考高校專業轉考實施細則規定,方可在本市申辦畢業手續。
(五)本市在籍考生原則上不得中途到其他省(區、市)借考。本市原則上不接收其他省(區、市)借考課程成績轉入。
六、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與主考高校共同對考生轉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術手段,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要求,強化計算機及網絡防護,對電子檔案收發、處理情況須進行記錄和監控,確保電子轉考信息的真實、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電子轉考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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