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我院對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所認定的違紀考生準考證號、違規事實、處理依據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杭州市教育考試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系電話:0571-85866663。
杭州市教育考試院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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