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我院對2021年4月浙江省自學考試中所認定的違紀考生準考證號、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嘉興市教育考試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系電話:0573-82087270。
2021年4月19日
準考證號 |
科目 |
違規事實認定 |
處理依據 |
擬處理意見 |
---|---|---|---|---|
042121100405 |
公共關系學 |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第五條、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
048120101136 |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 |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
第五條、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
048120201113 |
行政管理學 |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
第五條、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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