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考生和家長:
??你們好!
??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考試即將舉行。我們深知,作為藝術考生,你們勤學苦練,正滿懷信心全力備考;作為家長,你們傾心付出,為孩子實現夢想而加油助威。
??藝術類專業考試分為全省統一組織考試和高校單獨組織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考試成績在高考錄取中有著與高考文化成績同等甚至更為重要的作用。考試公平公正是廣大考生和家長的熱切期待,也是全社會的共同愿望。各級招生部門努力為廣大考生營造溫馨良好的考試環境,同時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防范和打擊舞弊,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無論是藝術類專業省統考還是校考,一旦違規,不僅取消藝術類成績,而且取消高考文化成績或考試資格,違規事實記入個人誠信檔案,情節嚴重者還要停考3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藝術類專業考試中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提供出售試題或答案、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行為,都屬于刑事犯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廣大學子刻苦努力,期望通過藝考打開理想的大門,實現個人夢想。但在以往的藝術類專業考試中,個別考生和家長企圖通過不正當手段投機取巧;個別教育工作者喪失職業道德、知法犯法,教唆考生誤入歧途;個別在校大學生受利益驅使,甘當替考“槍手”,最終難逃懲處,依法依規受到了嚴肅處理,個人追悔莫及,也使全家蒙羞。
??考試不僅僅是一次知識的檢驗,更是一次道德和法律的考驗。當前,國家正在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正在形成,誠信是安身之本,失信將寸步難行,違法將受到嚴懲。希望廣大考生珍惜自己的前程,絕不要去做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情!我們相信,廣大考生一定會站穩走好,不偏離正道;一定會信守承諾,誠信應考;廣大家長一定會正確教育和引導孩子,避免誤入歧途。
??誠摯祝愿廣大考生考試順利!考出理想成績,書寫誠信人生、無悔人生、光彩人生。
??監督舉報電話:0371-68101616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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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執
??我已認真閱讀河南省招生辦公室《致全省藝考考生及家長的一封信》、《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條款,并承諾遵規守紀,誠信應考。如有違規,自覺按有關規定接受處理。
??考生姓名: 考生號: 簽字: 2018年12月 日
??家長姓名: 電?話: 簽字: 2018年12月 日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選)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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