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提前招生是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2024年高職提前招生工作要根據教育部有關考試招生政策精神,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完善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確保考試安全有序、公平公正,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試點高校是高職提前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學校招生工作領導機制,加強學校黨委組織領導,高職提前招生工作方案須報學校黨委會研究審定。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主要負責同志要對有關工作親自把關、親自協調、親自督查,分管負責同志要靠前指揮、狠抓落實。各設區市考試招生機構要依法依規履行屬地監管責任,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加大對屬地高校高職提前招生工作的規范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試點工作安全、平穩。
二、從嚴實施過程管理,全力保障公平公正
試點高校要嚴格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浙江省高職提前招生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教試院〔2016〕13號)、《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加強三位一體招生和高職提前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浙教試院〔2016〕25號)等一系列文件明確的工作規范,落實落細過程管理。要科學合理確定報考資格條件、資格審核程序,嚴格審核考生的身份、學籍、高考報名等信息,并及時公布審核結果,不得降低報考資格條件,不得放寬資格審核標準。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參照高考考務有關管理規定,細化完善安全保密、命題制卷、考試組織、閱卷評分、監督管理等各環節、全流程的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考試組織嚴格規范。嚴把考試入口關,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將手機帶入考點或在考點入口集中保管手機的辦法,積極配備智能安檢門,嚴格進入考點(考場)安全檢查,嚴防考生替考和攜帶手機等作弊工具入場。嚴格考評人員遴選標準,加強考評人員業務培訓,強化安全保密和遵紀守法教育。嚴格執行“利益關系者回避”“違規評委黑名單”等制度,高校領導干部子女或其他親屬報考本校高職提前招生的,須向學校報備并全程回避。所有考評人員須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要加強對考生成績、名單等重要數據進行兩人以上的獨立核對校驗工作,確保數據準確無誤;要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考生報考信息安全;要加強各項工作痕跡管理與歸檔工作,確保“回溯機制”有效運行、查之有據。
三、優化完善招考方案,提升人才選拔質量
試點高校根據學科特點和專業要求,在確保公平公正、兼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探索創新綜合測評方式和內容,強化對學生高中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的使用,突出對學科特長、核心素養、創新潛質和職業性向等方面的考查。凸顯職業教育類型特色,提高招收職業學校生源的數量和比例,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的要求,健全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盡可能采用綜合性、應用性、開放性的能力型試題,實現價值引領、素養導向、能力為重、知識為基的綜合評價。
四、強化風險防范意識,提升應急處突能力
試點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平穩推進、分類指導、科學施策、確保公平的原則,徹底排查工作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并及時整改完善。涉及招生辦法、措施完善調整的,要加強風險分析,借鑒同類高校的調整經驗與風險化解策略,應對舉措要有針對性、實效性、可操作性,切實跟進輿情監控預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生參加綜合素質測試期間的人身安全,明確突發事件分類分級和響應程序,落實集體研判、科學決策、快速響應、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五、大力加強宣傳解讀,精心做好考生服務
試點高校要完善信息發布機制,充分運用各類新媒體特別是政務新媒體,采取答問、圖解、動畫、直播、訪談等形式,及時、主動、準確發布考試招生相關信息,加大正面宣傳引導,加強政策權威解讀,主動做好信息發布、考生提醒、咨詢服務等工作,及時消除考生疑慮。密切關注相關工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考生關切,嚴防借機惡意詆毀、不實信息炒作。
六、加強過程監督檢查,嚴查違規違紀行為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由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對本校高職提前招生工作進行全流程監督檢查,嚴防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高校及其內設院系、部門的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不得與社會培訓機構或其他組織以任何方式開展前述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嚴禁以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杜絕盲目承諾、不實承諾。要按要求及時公布高職提前招生辦法和公示相關考生信息,向社會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妥善處置招生信訪問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要嚴格遵守高校招生“十嚴禁”“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規定,對在高職提前招生工作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及有關工作規定執行。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2024年2月29日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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