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名詞解釋
1.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對被追究者的某一行為,一旦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確定判決,不論是有罪還是無罪的判決,不得再次啟動新的刑事訴訟程序。
2.無罪推定原則:在形式訴訟中,任何收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未經司法程序最終判決為有罪之前,都應當被推定為無罪之人
五、案例分析題
1.被告人鄧某,系某化工廠工人。一日,鄧某與鄰居谷某發生爭執并發展到相互撕打,鄧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嚴重后果。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某縣人民法院判處鄧某有期徒刑6年,鄧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決定于4月6日公開審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檢察院,要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檢察院認為法院未及時通知其查閱案卷,故拒絕出庭支持公訴。 問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法院與檢察院關系的規定,法院與檢察院的行為是否妥當?
答:《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刑事訴訟中處理三機關關系的基本準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由此可知,本案中人民法院沒有在法定的時間內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這不利于人民檢察院更好地為出庭做準備。而人民檢察院將錯就錯,拒絕出庭支持公訴,也違背了刑事訴訟法關于兩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原則。本案的補救辦法是,人民法院將開庭的日期推遲,使兩機關的訴訟行為都能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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