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轄
簡答題
1.最高法《解釋》第1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答:(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包括哪些?
答:(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案例分析題
1.某甲因盜竊罪被A縣人民法院判處5年有期徒刑。在B縣服刑期間,某甲脫逃至C縣,在C縣盜竊了某人價值2000元的手機一部。某甲被C縣公安局抓獲。
問: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答:本案應由C縣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3款對于正在服刑的罪犯脫逃期間犯罪的管轄問題作了規定。根據該款的規定,對正在服刑的犯罪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被捕獲并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某甲的犯罪行為符合這一規定,應由C縣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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