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規則的特點
1)適用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
2)對刑事訴訟活動具有指導作用
3)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4)是程序性準則
2.確立證據規則的意義
1)有利于司法公正
2)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3)有利于推進庭審方式的改革
4)有利于規范和監督執法行為5是履行國際公約的需要
3、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由
1)是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
2)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和保障人權的需要
3)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
4)有利于防止冤假錯案
4、確立傳聞證據排除的理由
1)傳聞證據有可能失真
2)對傳聞證據無法在法庭上當面質證,違背了交叉詢問規則和直接言詞原則
5、確立意見證據排除的理由
1)證人的職責應是將其感知和感覺到的客觀事實提供法庭,以便法官對具體案情進行審查和判斷
2)一般證人的推斷意見其可靠程度低,無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6、確立補強證據排除的理由
1)需要補強的證據虛假可能性較大的證據
2)確立補強證據規則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錯誤觀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訊逼供
7、證人證言的意義
1)可能成為指認證據的直接證據
2)證人提供的許多情況有助于偵查破案和證實犯罪
3)可用于驗證其他證據的真偽
8、被害人陳述的意義
1)指認犯罪嫌疑人,證實犯罪
2)提供線索,證實犯罪
3)核實案情排除偽證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意義
1)口供在偵查階段的意義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縮小偵查范圍,迅速查明案情也有助于及時發現錯、漏現象,從中發現新的線索
2)口供在審判階段的意義在審判階段,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證據比對,互相印證,有助于司法機關客觀地分析案情,作出正確的結論。被告人的口供經查證屬實的,可以用作案情的直接證據
3)口供對量刑的意義。根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的具體情況,可以確定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作為最后量刑的參考
10、在逮捕或拘留必須在24小時詢問的原因
1)在犯罪嫌疑人尚未來得及仔細思考如何對抗審訊的情況下及時對其進行詢問,可能促使其如實供述,有利于迅速突破案情
2)如果發現了錯拘、錯捕的情況,即可盡快將不應當拘、捕的人釋放,切實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1、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注意的問題
1)應當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2)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
3)應恰當解釋“如實回答”的問題
4)應慎重對待書面供詞
12、收集證據的變化情況
1)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2)人為的因素也可能使證據發生變化
13、收集證據必須要遵循的要求
1)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進行
2)應當做到依靠群眾
3)要主動及時
4)要客觀全面
5)要深入細致
6)要充分運用科學技術手段
7)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狀態
8)要有目的有計劃的進行
14、收集物證書證的方法
1)通過勘驗和檢查收集
2)搜集、扣押
3)合法郵檢
4)深入群眾進行調查收集物證、書證
15、對被害人的陳述的收集
1)詢問被害人應注意掌握其心理狀態
2)對于生命垂危的被害人應及時詢問
16、事實推定的成立條件
1)必要條件—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存在與否
2)前提條件—基礎事實已得到法律上的確認
3)邏輯條件—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須有必然的聯系
4)生效條件—以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反證成立與否確認推定的成立與否
17、主張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的理由
1)無罪推定原則是各國立法的通例和國際公約的普遍規定
2)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國內立法中已有先例
3)確認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在訴訟中有效地保障人權
4)確認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員、公安的素質和辦案質量
5)有利于疑難案件的解決
6)有利于糾正刑訊逼供和虐待被羈押人員的錯行為
18、為什么不宜對強奸案件的被害人多次反復進行詢問
1)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隱私
2)反復詢問會觸及被害人的痛處
3)甚至會造成四處傳揚、損害被害人的名譽的不良后果
19、如何理解被告人翻供的兩重性
1)有的翻供是一種抗拒行為,是為了逃避或減輕罪責而狡辯干擾訴訟的正常進行,查清后應視為態度惡劣而在法定刑內對其使用較重的刑罰
2)有的翻供是糾正原先在供述中的某些虛假不實的內容是刑事辯護權的表現
20、簡述刑事案件發生后應如何妥善保護好現場
1)除非對于傷殘人員應及時搶救外,無關人員一律不應進入現場
2)派人對現場進行保護盡可能的保護現場的原貌
3)及時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盡快來人進行勘驗、檢查
11、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注意的問題
1)應當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2)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
3)應恰當解釋“如實回答”的問題
4)應慎重對待書面供詞
12、收集證據的變化情況
1)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2)人為的因素也可能使證據發生變化
13、收集證據必須要遵循的要求
1)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進行
2)應當做到依靠群眾
3)要主動及時
4)要客觀全面
5)要深入細致
6)要充分運用科學技術手段
7)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狀態
8)要有目的有計劃的進行
14、收集物證書證的方法
1)通過勘驗和檢查收集
2)搜集、扣押
3)合法郵檢
4)深入群眾進行調查收集物證、書證
15、對被害人的陳述的收集
1)詢問被害人應注意掌握其心理狀態
2)對于生命垂危的被害人應及時詢問
16、事實推定的成立條件
1)必要條件—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存在與否
2)前提條件—基礎事實已得到法律上的確認
3)邏輯條件—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須有必然的聯系
4)生效條件—以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反證成立與否確認推定的成立與否
17、主張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的理由
1)無罪推定原則是各國立法的通例和國際公約的普遍規定
2)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國內立法中已有先例
3)確認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在訴訟中有效地保障人權
4)確認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員、公安的素質和辦案質量
5)有利于疑難案件的解決
6)有利于糾正刑訊逼供和虐待被羈押人員的錯行為
18、為什么不宜對強奸案件的被害人多次反復進行詢問
1)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隱私
2)反復詢問會觸及被害人的痛處
3)甚至會造成四處傳揚、損害被害人的名譽的不良后果
19、如何理解被告人翻供的兩重性
1)有的翻供是一種抗拒行為,是為了逃避或減輕罪責而狡辯干擾訴訟的正常進行,查清后應視為態度惡劣而在法定刑內對其使用較重的刑罰
2)有的翻供是糾正原先在供述中的某些虛假不實的內容是刑事辯護權的表現
20、簡述刑事案件發生后應如何妥善保護好現場
1)除非對于傷殘人員應及時搶救外,無關人員一律不應進入現場
2)派人對現場進行保護盡可能的保護現場的原貌
3)及時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盡快來人進行勘驗、檢查
21、簡述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詞義區別
1)舉證責任是針對控辯雙方而言的,要求當事人舉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
2)證明責任范圍更寬,除了控辯雙方對自己的訴訟主張理應承擔證明責任以外,受理與審理本案的法院,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和正確性,也必須對其所作的判決承擔全部的責任
22、嚴禁刑訊逼供的原因(刑訊逼供的危害)
1)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誤傷好人放過了真正的犯罪分子
2)逼出來的口供很不可靠,真假口供難辨使案情極端復雜化,會使辦案人員陷于被動
3)刑訊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蠻做法,會使辦案人員喪失社會同情,也會損害公安、司法人員的形象,實際上也會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
4)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罵體罰會損傷政策和法律的權威,更加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對立情緒,造成以后審訊和改造中的困難
23、結合案例分析某些證據在訴訟過程中證明作用的轉化
1)隨著偵查案件的逐步深入,原有的證據有可能被進一步被證實,也有可能被收集到的更多的證據被推翻
2)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都屬于辦案人員對于證據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的一種判斷,則原來的控訴證據就有可能變為現在的辯護證據
3)由此我們得知,就要求辦案人員絕不能先入為主,對證據的判斷絕不一成不變而應當隨著案情的推進而逐步發展,要隨時調整自己原來對某些證據的認識,以揭示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
24、書證的意義
1)由于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情的,因而某些書證可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
2)書證比一般的物證較易與保存,因而一般具有持久的證明力
3)特定的書證的有無,是某些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4)書證可以用來檢驗其他證據的真偽
25、簡述根據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認定案件部分事實的情況
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實已有大量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另外幾起案件的犯罪手段、作案情節,予以證實犯罪案件有大體類似,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且始終穩定的,可以根據這些一致的供述加以認定
2)在案件主要事實或基本事實已經查清的情況下,涉及共同犯罪中預謀、分工、分贓等內部情況,應允許依據同案被告的一致供述加以認定
26、如何記錄在勘驗、檢查中感知得情況
1)在從事勘驗、檢查時,必須認真仔細的記錄在勘驗、檢查中通過視覺、聽覺、嗅覺、觸覺所感知的各種情況
2)對于重要的案件,如果有條件的,最好能以錄音、錄像或拍照等方法,同時能感知的現象記錄下來
3)必要時,還應當根據現場筆錄和記載的情況,重新恢復,按照刑訴法的規定進行偵查實驗
27、傳來證據的作用
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
2)可以作為判斷原始證據是否可靠的佐證
3)可以代替某些不可提取的原始證據
4)某些原始證據不可獲得時,只要傳來證據查證屬實,也可用作定案的證據
28、直接證據的表現形式
1)被害人指認犯罪分子的陳述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3)現場目擊者指認犯罪分子并陳述犯罪過程的證言
4)某些記載有關犯罪內容的書證
5)某些能夠在現犯罪經過的視聽資料
6)有些現行犯被當場抓獲,當時查獲的贓款、贓物
7)某些特殊情況下的物證
29、使用書證容易發生偏差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1)對于書證,在使用時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
2)如果不是原件,而是抄件或復印件,則應審查再抄寫或者復印的過程中是否遺漏或者故意弄虛作假
30、鑒定結論有哪些特點
1)是專家的判斷性意見
2)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3)必須提出書面結論
31、簡述忽視對物證、書證以及言詞證據固定、保全造成的危害(證據保全的意義)
1)將某些用肉眼難以看到活容易變形、變質的證據顯現出來加以固定、提取才能使其對案情發揮證明作用
2)防止某些物證書證被毀滅替換失去證據效力
3)防止證人外出、死亡而不能到庭作證
4)保全證據是檔案管理的需要
32、試論對證據進行科學有序排列與組合的原則與方法
原則是如果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數個罪,那么對每一個罪,都應有一組完整的證據。在每一組證據中,一般應把證明同類問題的證據材料排列在一起。例如,應將證明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具體的犯罪事實、情節的若干證據,分別歸為一類。通常先直接證據,后排間接證據
方法1)按照時間的先后次序排列 就是將證明第一次犯罪的各種證據,全部集中排列在一起,然后再排證明第二次。第三次犯罪的證據,依次類推
2)按照所犯罪行的輕重適當排列 就是將證明主要罪行的證據排列在最前面,然后再排證明其他次要罪行的證據
33、使用物證應注意的問題
1)現場勘查必須十分仔細
2)收集物證應注意全面、客觀
3)調取證據與搜索檢查
4)對已收集到的證據應妥善保管
34、簡述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貫徹言詞直接原則的體現
1)將開庭前對公訴案件的實質性審查改為程序性審查
2)克服了控訴不分、先定后審等弊端
3)賦予合議庭審判權
4)理順了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系
5)廢止了由法官出示物證和宣讀證人證言等不恰當的做法
35、簡述視聽資料與某些以錄音、錄像等為載體形成的其他證據的區別
1)視聽資料與物證的區別
2)視聽資料與書證的區別
3)視聽資料與專為訴訟行為制作的錄音、錄像、攝像的區別
36、試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認定非法所得的舉證責任
1)從刑事訴訟角度來看,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非法所得的舉證責任事實上就是在特定的情況下轉移到了被告人的身上,即當他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時,司法機關就可以責令說明來源,如果本人說不清楚財產來源,人民法院即可認定其構成犯罪
2)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正式確認并實際貫徹了在特定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刑事被告人在一定條件下,要進行無罪辯護,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37、簡述事實推定和法律推定的區別
1)產生的方式不同
2)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權不同
3)使用的范圍不同
4)推定的種類不同
38、間接證據的排他性
1)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時,必須排除掉其他各種可能性,已確認這個結論是唯一的、無可辯駁的事實
2)如果還有其他的各種可能難以排除,則不能認定。這叫做把握間接證據的排他性
3)使用間接證據認定案情時的顯著特點,就在于他們是通過否定的形式逐一排除掉其他各種可能性,從而以邏輯推理的方法來確定案件事實
39、為什么不具有特定統一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主要根據
1)確定送檢物與比對物具有相同的特征,從而認定同一
2)確定送檢物與比對物具有不同的特征,從而否定同一,排除犯罪嫌疑
40、什么事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什么條件下應當承擔部分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控告方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負有舉出證據加以證明的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依據法律事實,提出證明其無罪、罪輕或者依法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材料和意見,反駁控訴的一部或全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部分
41、舉證責任的相對性
1)法律后果不同 人民法院不得僅根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提不出有力的辯護證據就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加重其刑罪,而起訴方指控被告人有罪必須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
2)承擔的舉證責任不同 雖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再反駁控訴的情況下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但不強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必須證明其訴訟主張
3)證明要求不同雖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再反駁控訴的情況下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但不要求其提出的證據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42、為什么某些特定的鑒定事項,國家明確限定只能有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1)某些特定的鑒定事項關系人民的生命安全,對其管理本身就特別的嚴格
2)此類物品的鑒定工作,必須嚴格控制,不允許未經授權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鑒定
43、推定與擬制的區別
1)推定是指對于某些情況不明或無法證明的事項,以假定或推斷的方式加以確定
2)擬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實際上并不相同的事項,視為具有相同意義
44、如何對待被告人翻供
1)明確被告人翻供的兩重性,既有抗拒行為,又有刑事辯護權的表現
2)對被告人反復變化的多次口供應作具體分析,總的原則是堅持實事求是,查證屬實者信,查證無實據者否
45、訴訟證明的含義與其他證據活動的區別
訴訟證明是指司法機關和當事人根據已知事實,為查明和證實爭議案情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具體含義:1)訴訟證明的主體包括國家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
2)訴訟證明的對象是引起訴訟爭議的案件事實
3)訴訟證明的性質是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它包括從收集證據到審查、判斷證據以及運用證據認定案情的全過程。訴訟證明是由法律規范所調整的訴訟活動,這是他同其他證明活動的重要區別。
46、詢問被害人應當注意的問題
1)被害人可打電話或用書面材料進行控告,但不能代替當面陳述
2)詢問時應先讓被害人自由陳述,然后再提出有關問題要他回答
3)詢問被害人,語氣應親切、和藹,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到傷害
4)事先應作必要的準備,以便有針對的做好思想工作
5)對被害人不易反復多次詢問,以免造成副作用
47、刑事訴訟證據應具有合法性的主要理由
1)理論依據 強調刑事訴訟證據應具有合法性,這是由刑事訴訟本身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2)法律依據 各國的訴訟法對那些材料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哪些材料不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作出明確的規定,法律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3)事實依據 凡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明材料,均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48、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的關系
1)言詞原則和直接原則是互相依存、配套實施的兩項訴訟原則
2)言詞原則要求訴訟必須以言詞的方式進行,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直接原則是貫徹言詞原則的保證
49、人民法院判決定罪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的關系
1)對被告人在判決確定前應視為無罪,要求控訴方必須收集確實充分的證據來推翻被指控的罪名,強調了人民法院才是有權作出有罪認定的唯一機關著眼于從同一定罪的角度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判決定罪原則或者在進一步概括為罪從判定與無罪推定有相通之處但不能將其直接解釋為無罪推定原則
50、證據排列組合的意義
1)有利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
2)有利于在庭審中組織對證據的調查、質證與辯論
3)有利于檔案管理
51、物證可能成直接直接證據的幾種特殊情況
1)槍支、炸彈等殺傷性武器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如果發現某人非法攜帶槍支和炸彈,那么這些物證就能成為直接證據
2)鴉片、海洛因之類,是國家明令嚴禁的毒品。如果發現某人身上藏匿有一定數量的毒品則這些毒品就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3)如果在犯罪現場發現并提取幾枚新鮮的指紋,經鑒定確認是被告人某甲的,則這些指紋就可以作為直接證據
52、刑事訴訟中無需證明的事項?
1)眾所周知的事實以及自然規律和科學定理
2)司法人員職務上熟知的事實
3)預決的事實
4)推定的事實
53、如何在偵查階段運用視聽技術、設施監控犯罪和存儲犯罪信息?
1)當偵查人員發現了線索或者了解到犯罪集團正在實施有預謀的犯罪時,即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控
2)設法以錄音、錄像等方法錄制下來作為視聽資料妥為保管
54、刑事訴訟中證人的訴訟義務:
1)有作證的義務2)有如實作證的義務3)出庭接受訊問、質證
55、刑事證明主體的范圍:
1)國家專門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2)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6、舉證責任轉移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區別:
1)舉證責任轉移由法官酌定,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律規定2)舉證責任轉移只涉及部分案情,舉證責任倒置是就整個罪而言
57、應如何在刑事訴訟中貫徹直接原則:
1)要求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必須直接了解案情,親自調查和詢問尤其在法庭開庭時,必須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出庭應訴和作證,當眾陳述案情和進行辯論、質證
2)法官只應根據當庭審問和在法庭辯論中得出的直接印象作出判決,而不能僅僅依據間接得知的情況推定案情,更不允許在當事人不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
58、簡述公訟案件中舉證責任的承擔
1)公訟案件原則上應由起訴方承擔舉證責任
2)公訟案件中華被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擔舉證責任,但在反指控的情況下,有時須承擔部分舉證責任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部分舉證責任的相對性
59、如何避免用非法手段收集言詞證據造成的冤假錯案
1)一般應以口頭詢問的方式收集言詞證據在首級證據時,應當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等,就案件事實及經過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進行當面的口頭陳述
2)發現疑問時仍以口頭詢問的方式核查證據 在審查證據時,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如果發現某些證詞存在一點,應當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等進行當面的口頭陳述,讓他們再以言詞的方式復述有關情況,進行補充或改正
3)法庭審判應當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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