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樹人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細則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一條條例適用我校舉辦的函授、業余學習性質的本科畢業生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
第二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德端正。原則上在學習期間未受過記過(含)以上處分,在工作單位表現良好;
2.在規定年限內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經審核準予畢業;
3.課程學習和畢業環節達到教學計劃要求,成績合格;4.一次性完成畢業論文(設計),且成績達到中等及以上。第三條﹐因第二條原因不能授予學士學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后可授予學位。
1.已取得研究生復試資格;
2.在公開出版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
3.其他學業上或學術上有突出成績;
4.有重大或者突出表現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條―授予學士學位的組織機構為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學位評審組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學位評審組一般由有關專家3~5人組成,由分管繼續教育的校領導擔任主任,繼續教育學院行政領導班子相關成員、專業教師組成。主要職責是: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政治表現、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建議名單。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學位評審組提出的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確定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第五條學位授予工作一年組織一次,一般在每年5月中下旬進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本科午業I土信由法去》向繼《浙江樹人大學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表》,向繼續教育學院提出申請。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后確定成人高等教育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需公示。公示結束后,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并將授予學位的情況按規定上報。
第六條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要堅持標準。凡違反本《細則》,營私舞弊,弄虛作假,一經查出將撤消已授學位,并對相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第七條﹐畢業當年無法獲得學位的,經本人申請,可給予一次補授予資格審定機會。補授予資格審定工作與下一屆畢業生學位授予工作一同進行。
第八條符合《浙江省自考委關于高教自學考試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調整后執行問題的通知》(浙考委(2003 ) 5號)文件精神可授予學位的,按照文件執行。
第九條本工作細則經校學位委員會通過后,自2020屆學生開始執行。本工作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浙江樹人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浙樹教〔2016〕40號)同時廢止。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