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及《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辦法(試行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區、市)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須辦理省際電子轉考(轉出和轉入)手續。電子轉考是運用信息技術,以交換考籍電子檔案方式實施省際轉考的過程。
在我省范圍內跨考區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無需辦理轉考手續。
第三條 考籍檔案是辦理考生轉考的主要依據。考籍檔案以電子方式保存(以下簡稱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 )、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性環節考核、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四條 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考辦”)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數據交換平臺”車 (以下簡稱“轉考平臺”)上傳和接收轉考考生電子檔案,組織實施省際轉考工作。
第五條 省際轉考先辦理轉出手續,再辦理轉入手續。轉考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轉考考生在轉出、轉入地省級(或者經省級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按要求辦理轉考確認手續。
第六條 在規定時間內,考生因故未及時履行轉出、轉入確認手續者,按本人主動放棄轉考處理,轉出申請予以廢止,轉入信息予以退回。如再次辦理轉考手續,須重新履行轉考程序。
第七條 轉出要求
(一)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轉往外省參加考試的我省自學考試在籍考生,可辦理考籍轉出手續。
(二)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后,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三)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 ;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性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設計)成績不得轉出;“專本銜接”考生除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合格成績外一律不得轉出。
(四)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五)辦理時間:與當次考試報名時間一致,逾期不予辦理。
第八條 轉出程序
(一)考生在規定時間登錄青海省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在申請欄選擇轉出申請,填寫相關信息,確認無誤并提交后,由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轉入地準考證到省自考辦核對轉出電子檔案信息并簽字確認,獲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
(二)省自考辦按照考生轉出申請,確認考生的課程及合格成績,依據轉考工作規定生成轉出電子檔案上傳至教育部考試中心“轉考平臺”。
(三)考生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按照轉入地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辦理轉入手續。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從“轉考平臺”接收轉入電子檔案。轉入未成功的考生,須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到我省自考辦辦理考籍恢復手續。
第九條 轉入要求
(一)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轉入我省參加考試的考生,可在原報考地辦理考籍轉出手續后,到省自考辦辦理轉入手續。
(二)考生在我省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我省考籍后,方可辦理轉入手續。
(三)轉入電子檔案必須符合第七條第三至四款的規定。轉入電子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通過“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四)轉入電子檔案基本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照片、筆跡信息等)與我省考籍檔案信息一致,方可予以接收。不一致的考生須到信息錯誤的省份修改信息后,重新辦理轉入。
(五)轉入考生應當按我省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考生轉入的課程,須是我省開考的課程,且課程代碼、課程名稱、學分等與我省開考課程相同。我省未開考的課程不予接收。
(六)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
(七)辦理時間:上半年3月20日-26日(工作日)、下半年9月20日-26日(工作日),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條 轉入程序
(一)考生在規定時間登錄青海省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在申請欄選擇轉入申請,填寫相關信息,確認無誤并提交后,由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轉出地準考證、轉出省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 (轉出)登記表》到省自考辦核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并簽字確認,獲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
(二)省自考辦依據轉考工作規定,審核轉入電子檔案信息。符合規定的,歸入我省考籍檔案,并及時給轉出省發送回執。不符合規定的考生從“轉考平臺”退回電子檔案,由考生負責按照轉出地要求辦理考籍恢復等相關事宜。經省自考辦蓋章確認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由考生妥善保管,申請畢業時一并提交。
第十一條 省自考辦經辦人員要對考生轉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建立轉出、轉入考籍考生信息紙質檔案,主管領導簽字后,由數據管理人員對轉出考生在籍狀態進行標注、對轉入考生電子檔案進行歸檔,記錄成績來源,確保電子轉考信息的真實、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二條 在電子轉考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關轉考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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