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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2年自考考籍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23-04-18 08:51:01 作者:儲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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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間稱“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保障自學考試應考者(以下簡稱“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自學考試的質量與權威,根據教肓部辦公廳《高等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統一標準、省級管理的原則,主考學校、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規范、準確、安全、科學開展。

第三條 我省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的領導下,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考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四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維護、管理,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及學分管理,檔案管理以及轉考、免考、畢業審定、學歷證書頒發、電子注冊、考籍信息查證、考籍管理基礎信息歸集等。

第二章 機構人員設置

第五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和主考學校應當設立自學考試考籍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軟硬件設備,至少配備1名專職考籍管理工作人員,并有計劃地對考籍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六條 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應當熟悉與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忠于職守、依法行事。

第三章 考籍檔案管理

第七條 考籍檔案是考生基本情況、考試課程合格成績、考試期間表現和畢業申報審核的原始記錄,是辦理考生轉考、免考手續、頒發相關證書的主要依據。

考生凡有1門或者1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應當予以建立考籍檔案。考籍檔案管理按課程與專業相結合的學分制管理辦法進行。

第八條 考籍檔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性環節考核、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畢業信息(含畢業生登記表)等。

第九條 考籍檔案分電子考籍檔案和紙質考籍檔案兩種形式保存。

電子考籍檔案由省自考辦負責建立并管理。電子檔案的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手續,保證安全、準確。電子檔案數據的使用以省自考辦數據庫為準。一名考生只保留一個身份證號,同一-身份證號只對應一個準考證號。

紙質檔案實行分級管理。考生報名信息確認表、關鍵信息變更材料、違規材料等由市(州)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管理;實踐課程考核成績、畢業論文答辯成績的來源紙質材料等由主考學校負責管理;轉考成績、免考成績的來源紙質材料和畢業信息相關紙質材料由省自考辦負責管理。紙質檔案的管理應當建立專門的檔案室,由專人負責,制訂嚴格的管理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盜、防蟲蛀,確保不發生損毀。

第十條 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查詢或調用考籍檔案。因工作需要確需調用的,應履行相關手續并在指定地點查閱,確保考籍檔案安全、嚴防篡改。任何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不得涂改檔案中的考生考試信息、獎懲記錄、畢業信息等。如有偽造、涂改、篡改和為考生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協助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成績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 成績信息主要包含考試課程、成績(或課程考試評價報告)、成績的取得方式(考試計劃規定的筆試、實踐性環節、畢業論文、轉考、免考等)、成績來源說明、違規記錄(誠信檔案)、歸檔時間等主要信息以及與之對應的考生身份信息、準考證號等。

成績管理主要包括:成績信息的采集、發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績統計分析、審計等。

第十二條 考試成績管理由省自考辦統一組織實施,市(州)教育考試機構及主考學校協助省自考辦做好相關成績信息的管理工作。制定《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信息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建立成績信息采集和處理工作備案制度、監督制約機制、回溯機制和回避制度,制定嚴謹、規范、科學的操作流程和嚴明的工作紀律,構建完備的質量檢查機制,以保證成績信息采集的準確、規范、完整。

市(州)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考生免考課程成績初審工作。主考學校負責實踐性環節和畢業論文考核并通知本人考核成績。

第十三條 成績信息中可公開的部分,省自考辦通過青海省教育考試網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向考生個人、市(州)教育考試機構及主考學校等公布。需要《課程合格證明》的考生,可在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自行打印。

第五章 轉考

第十四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區、市)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須辦理省際電子轉考(轉出和轉入)手續。

第十五條 轉考工作由省自考辦統一組織實施,制訂省際轉考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省際轉考先辦理轉出手續,再辦理轉入手續。轉考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請,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轉出地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到轉出地、轉入地省自考辦對轉出、轉入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

申請辦理轉出的考生,未在轉入地取得考籍的,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后,再辦理轉出手續。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性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在籍考生申請辦理轉入的,應當在我省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辦理轉入的考生應當按我省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并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課程合格成績,方可按我省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申辦畢業手續。外省轉入課程我省未開考的不予接收。

第六章 免考

第十七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及專科以上畢業生,本科結業生、肄業生、退學生,獲得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的非學歷考試證書者,參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并取得考籍,符合免考規定的,可在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申請課程免考。

第十八條 考生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及相關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到報考考區初審。經省自考辦審核通過,免考課程歸入考生個人考籍檔案。

第十九條 省自考辦制定自學考試免考實施細則,明確免考范圍和免考提供的相關材料及免考程序,審核通過的考生,到市(州)教育考試機構領取相關審定材料,妥善保管使用。

第二十條 對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的考生,一經查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及違法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章 畢業審定與畢業證書頒發

第二十一條 自學考試畢業審定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考生在規定的時間提出畢業申請,市(州)教育考試機構審核,省自考辦和主考學校進行審定,審定合格者省考委頒發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在畢業證上副署。

第二十二條 自學考試考生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畢業:

(一)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者其他實踐性環節學習任務,并取得合格成績;

(三)所取得的學分達到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要求;

(四)經有關單位鑒定思想品德合格;

(五)課程免考、課程替換符合規定;

(六)申請自學考試專升本專業畢業的考生,須持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或以上)學歷證書,審核依據為《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考生須網上提交畢業申請,進行照片、前置學歷驗證并上傳相關材料,畢業申請經考區、主考學校、省自考辦審核。《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須考區、考生單位、主考學校、省自考辦簽署意見,建立紙質檔案。畢業生登記表一式三份,省自考辦、主考學校、考生(交單位入檔)各一份。

考生必須如實、完整提供相關畢業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實的,不予辦理畢業手續。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違規情況記入本人畢業生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 省自考辦制定自學考試畢業審定工作實施細則,明確申請畢業流程和審核審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畢業生名冊一式三份,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市(州)教育考試機構及主考學校各存一份。自學考試畢業證由省考委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發證日期統一標注為每年上下半年6月30日或12月30日。空白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內芯)應當按內部材料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條 考生因個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畢業手續,當次不予補辦,可參加下一批畢業申請。

第八章 畢業證書電子注冊

第二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頒發的學歷證書,應進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通過自學考試獲得的畢業證書進行電子標注、數據備案和網上查詢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頒發的學歷證書,應進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通過自學考試獲得的畢業證書進行電子標注、數據備案和網上查詢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九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和監督檢查,省自考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工作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操作規范》要求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審核并進行電子注冊。

第三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不進行學籍電子注冊,只進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自學考試畢業的考生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http:// www.chsi.com.cn )打印本人《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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