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對外經濟貿易和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
2. 涉外經濟管理關系:是指我國對外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職責,對其他涉外經濟活動的主體進行領導、協調、組織、監督而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
3. 涉外經濟合作關系:是指我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在涉外經濟交往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
4. 涉外經濟法:我國涉外經濟法是調整在對外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中所產生的涉外經濟管理關系和涉外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含以下三層含義:A.涉外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那就是涉外經濟管理關系和涉外經濟合作關系。B.涉外經濟法雖然屬于國內法的范疇,是我國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性。C.涉外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5. 涉外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聯系:
涉外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同屬于經濟法。從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否具有涉外性的角度,可以將經濟法分為國內經濟法和涉外經濟法。
相同處:它們調整的都是經濟關系,他們挑戰的經濟關系都是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
相異處:國內經濟法所調整的是我國在協調國內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涉外經濟法所調整的是我國在協調對外經濟關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內經濟法的主體、客體內容不含有涉外性;涉外經濟法的主體、客體或內容至少有一項具有涉外性。國內法只適用國內法,涉外經濟法除使用國內法外,還適用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認可的國際慣例。
6. 涉外經濟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創立的方式,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通過何種方式創立的,表現為何種法律文件的形式。
7. 涉外經濟法律關系:是指我國在對外經濟、貿易、技術交往與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活動中,,根據涉外經濟法的規定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8. 涉外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涉外經濟管理和合作活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9. 涉外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涉外經濟法的主體的緊急權利和 義務所指向的目標。
10. 涉外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 指涉外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11. 我國涉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A. 擴大對外開放,同時堅持獨立自主發展我國國民經濟。
B. 平等互利,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和外權益。
C. 擴大對外開放,對外商投資采取鼓勵與限制相結合的原則。
D. 尊重國際慣例,條約優先適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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