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各重點擴權縣(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2010年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一手抓改革創新、一手抓規范管理,確保考試安全,全面實施“陽光工程”,穩步深化改革,不斷優化服務,維護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秩序。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號)精神,為全面做好2010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結合河南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同時制定印發《河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普通高校招生改革順利實施
2010年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填報志愿、知分填報志愿和平行志愿等四項改革。這是貫徹公平、公正原則,降低考生志愿填報風險,化解高分落選問題,提高社會滿意度的重要措施。各級教育、招生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宣傳,切實做好對考生的指導與服務工作。要重視和處理改革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做好網上報名、網上填報志愿信息的采集與確認工作,為考生提供必要的上網條件和技術指導,制定科學合理的志愿填報方式和錄取工作流程,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二、加強綜合整治,確保考試安全
考試安全是高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要務。各級教育、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精神,主要負責同志對高考試題試卷安全要親自抓、負總責,并將責任分解落實到崗到人,嚴格從命題、制卷、運輸、保管到評卷、核分等全過程的管理,杜絕任何責任事故的發生。
各地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本級招生委員會各職能部門的作用,著力抓好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和考點管理。協調公安、無線電管理、通信保障、保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重點打擊利用無線電設備進行考場內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組織的團伙舞弊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防范和打擊考前通過互聯網、手機等傳播涉嫌泄密或詐騙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行為。考試期間各高校、各普通高中學生要堅持正常、集中的學習活動,嚴防高、中等學校在校生替考。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實施辦法,制定和完善各地、各單位高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預警、防范能力,及時處理好各類突發事件,確保考試安全、平穩、順利進行。
三、加強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提高考務管理水平
各地要按照我廳《關于做好河南省國家教育考試考務管理與服務平臺二期工程建設的通知》(教招辦〔2010〕208號)要求,進一步建立完善保密室網上巡查系統和國家、省、市三級考務指揮系統,重點抓好以視頻監控為主要手段的標準化考場建設。按照“分級建設、分級管理”的模式,河南省統一規劃,統一要求,統一標準,2010年5月底前,每個省轄市和重點擴權縣(市)必須建設一個示范性的標準化考點,每個縣(市、區)都要至少建設一個標準化考點,必須覆蓋普通高考藝術、體育類文化考試全部考場。如某縣不能滿足藝術、體育類標準化考場建設要求,則由其所在省轄市協調安排該縣藝術體育類考生集中到市里有條件的考點考試。有條件的地區要爭取早日全部實行網上巡考。各級教育、招生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確保建設任務如期完成。省將籌措專項資金給予扶持。要加強考場監控系統的管理以及考試以后視頻資料的審查與使用,考場視頻資料將作為對考場違規行為處理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標準化考點建設達標、管理到位、考試秩序有保障的考點,經省招辦批準,可以不安排跨縣(市)異地調派考務人員。對于不能如期完成建設任務的地區,如果考風考紀出了嚴重問題,除了追究考試管理的責任,還將追究建設不到位的責任。
四、嚴格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招生秩序
要加強綜合治理招生環境,重點治理違規招生和中介詐騙,堅決制止和有效打擊各種非法招生和招生錄取欺詐行為,確保招生錄取公正、有序。省內各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廣告必須經我廳審核。經審核備案后的招生章程及廣告方可向社會公布,且必須與報經審批備案的內容一致,不得更改或有意使用簡稱以混淆辦學性質、層次等關鍵信息。我廳將對公布或刊發的章程、廣告進行抽查復核。各級教育、招生部門和高校都要積極協調配合公安、監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開展打擊非法中介活動,加大警示宣傳和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進一步完善招生預警制度,結合招生錄取期間不同時段工作特點,利用媒體和“陽光高考”平臺,有針對性地開展警示教育和政策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切勿上當受騙、避免遭受損失。
各高校必須依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和招生計劃組織新生錄取工作。要嚴格錄取通知書發放程序,嚴禁未經省招辦核準擅自寄發錄取通知書或提前組織考生繳費入校;省招辦繼續向本科三批錄取的考生提供錄取信息確認表,幫助考生正確識別錄取信息;高校要加強新生入學資格復查,防止考生冒名頂替入學,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錄取通知書進行詐騙。
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必須全部實行網上編制、執行和管理。對未經教育部核準計劃或省招辦辦理錄取手續的學生,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
五、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實施“陽光工程”
“陽光工程”是招生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各級教育、招生部門和高等學校要鞏固“陽光工程”有效措施和已有成果。要細化報名、考試、錄取階段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起止時間、公示地點、具體方式及舉報、申訴渠道等,切實做好各層面、各環節的公示工作。要會同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聯合審查考生戶籍、民族等特征信息,加大對高考加分考生及其項目、省級優秀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招生結果的公示力度。各級教育、招生部門和高校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嚴肅查處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中發生的各類違規行為,考生的違規事實須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對在報名資格、各類考核及加分項目中弄虛作假、騙取相關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并取消當年參加高考報名或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對參與違規招生的中學、高校,取消相關項目招生或推薦資格。
六、進一步優化宣傳服務,不斷提高社會滿意度
要堅持以考生為本,進一步優化服務,通過省招辦網站等渠道免費提供考試成績、錄取結果和招生信息查詢服務;各級招辦和高校的招生考試綜合服務大廳,招生考試期間要全程開放服務,直接面向考生做好信息查詢、咨詢服務、信訪接待、志愿填報和志愿征集等工作;要繼續向所有考生免費印發服務指南,全面介紹招生考試日程安排、招生錄取工作程序、熱線服務電話等;繼續舉辦考生填報志愿網上咨詢服務周活動,組織各級招辦參加網上咨詢,并組織省內外高校開展現場咨詢活動;進一步搞好殘障等困難群體考生的服務工作。
各級教育、招生部門和高校要嚴格按照省委宣傳部、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加強和規范招生宣傳工作的意見》(豫宣〔2006〕11號)的要求,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強化正面宣傳引導,努力營造和諧的招生考試環境。采取多種形式把政策規定、報考條件、高校情況、誠信考試、錄取規則、助學通道、防欺詐警示等招生考試各個階段考生須知、應知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實事求是地告知考生;嚴格貫徹中宣部、教育部不炒作高考的一貫精神,不搞轟炸式宣傳,特別是不做各種考前氣氛渲染,慎重把握對招生熱點問題的宣傳,禁止對“高考狀元”、“錄取預測”以及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事件等進行炒作報道。
各級教育、招生部門和高校都要建立招生考試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發布招生考試信息,積極接受新聞媒體采訪。其他人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接受采訪。要加強網絡信息監察,關注輿情民意。對于影響招生工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有害信息,要快速反應,積極配合公安、宣傳部門果斷處置,切實維護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七、加強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
各地要嚴格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認真執行我廳印發的《河南省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員管理辦法》和《河南省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巡視員管理暫行辦法》,堅持標準,嚴格考務人員選聘、教育、培訓、管理、監督和獎懲制度。要加強對全體工作人員的誠信、責任教育及業務培訓,繼續利用主、監考培訓電教片、考試管理警示錄等,對考務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針對高科技作弊方式對高考的威脅,2010年將對考務人員開展基本防范技能培訓。繼續實行省轄市范圍內跨縣調換監考員和跨省轄市派遣巡視員制度。考試期間監考員全部集中封閉管理;繼續嚴格執行高考期間涉考人員“禁酒令”。嚴格執行招生紀律,對嚴重違規的教育系統人員,追究相應責任直至開除公職;對所涉及的國家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為進一步調動廣大教師做好考試管理的積極性,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從2010年起,開展省優秀監考員評選活動,以后每三年進行一次。各地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0年河南省國家教育考試優秀監考員評選工作的通知》(教招辦〔2010〕171號)要求,認真組織好評選活動。
八、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追究
各地、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招生工作責任制,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重大問題集體議事、招生工作責任追究三項制度。各級教育、招生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保證招生經費和各項措施的落實,明確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各類考試管理人員的責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所轄考區、考點實行領導分包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將責任明確到崗、落實到人。哪一級、哪個地方出現問題,就追究那里的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出現嚴重問題的地區和高校,在評先表優和教育綜合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
各級教育、招生部門和高校的黨政領導是本地區、本部門、本學校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職責,既要抓好高考、招生工作的組織和管理,確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健康有序進行,又要搞好隊伍建設,抓好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既要對本地區、本校的招生考試工作和廉政建設負責,又要確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安全、公正,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
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全程參與高校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 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實行重點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對招生中的違紀違法案件,要嚴格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