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具備報名資格: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屆畢業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學校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到報名結束之日不滿一年者。
3、報名時間、地點、辦法:
報名時間河南省統一確定為4月 21 日—4月 23日,逾期不予補報。
考生須在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報名。
所有考生一律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其設立的報名站報名。考生報名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學歷證明(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
考生報名時,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和交驗有關證件,按要求填寫本人的《報名登記表》,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錯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凡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借讀的河南省考生,一律回戶口所在縣(市、區)報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要求在河南省借考的,須持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同意借考的證明信,縣(市、區)招辦可以接受其報名,就地安排參加考試。考試后將答卷密封,以機要件及時寄往借考考生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本省各市之間借讀的高中應屆畢業生,原則上回戶口所在縣(市、區)報考,如需在就讀地點報考,須經戶口所在地的省轄市招辦同意。
在河南定居并具備報名資格的外國僑民,須持河南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到定居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報名。
高等學校對口招收優秀專科應屆畢業生和中等職業學校(普通中專、中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報名辦法另行規定。
二、考生電子檔案
4、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績信息等四部分。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考生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
5、縣(市、區)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和省招辦頒發的信息標準制定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確認制度,確保考生相關信息完整、準確。
6、省招辦按教育部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對受過法律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道德品質惡劣的;
(3)有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10、體檢工作由縣級教育招生部門會同當地衛生部門組織實施。須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體檢,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體檢站,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有條件的市可設立中心體檢站,組織所轄縣(市、區)考生統一體檢。體檢結論由主檢醫生填寫并加蓋體檢醫院(站)公章方可有效。
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體檢工作紀律,堅決反對和抵制徇私舞弊行為。對弄虛作假或體檢不實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各市中心體檢組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檢查指導,并負責處理體檢中的疑難問題,體檢表填寫要清晰,結論要準確,填寫人要簽字,不得涂改,保證體檢工作質量。
體檢標準要向考生公布,體檢結論于體檢結束后通知考生。體檢工作應于5月20日前結束。
河南省指定河南省人民醫院為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1、高等學校可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試
1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并制訂答案及評分參考,確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用前為絕密級事項;省級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用前為機密級事項;全國、省級統一考試及高等學校單獨考試考后答卷、啟用的評分參考為秘密級事項。
14、省、省轄市、縣(市、區)招辦和有關高等學校均須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加強監督和檢查,并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直報省招辦,省招辦接報后立即同時報省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5、考場設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設考點的,須報省招辦批準。
16、今年河南省高考科目設置為“3+文綜/理綜”。“3”為語文、數學(分文科數學、理科數學,下同)、外語,為每個考生必考科目。“文綜/理綜”分別為文科綜合(包括政治、歷史、地理)和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由考生根據本人情況選考其一。 “文綜/理綜”每科滿分為300分,其他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總分滿分750分。
報考高等學校體育、藝術專業的考生,除考試文化科目外,還必須選考相應的術科。
17、全國統考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外語考試均含聽力測試,聽力測試成績計入考試總分。報考外語專業考生的口試河南省今年暫不組織。
18、報考高等學校“建筑學”、“城市規劃”、“風景園林”等專業的考生,考試成績達到控制分數線后,須加試徒手畫。
19、高等學校對口招收中等專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和招收優秀專科應屆畢業生,按專業分類命題考試,考試日期與全國統考同步,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20、全國統考于6月7、8日舉行,具體安排如下:時間6月7日6月8日
?9:00-11:00語文
(11:30 結束)數學
15:00-17:00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17:30 結束)
21、除外語少數語種外,其他統考科目全部實行分卷考試。統考答卷由省招辦組織評閱。選擇題部分答卷采用計算機評閱,非選擇題部分組織評卷教師評閱。語文科試行網上評卷。
22、高考成績通知之后,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定的日期內到縣(市、區)招辦登記申請查分,查分結果由縣(市、區)招辦通知考生。考生查分繳納手續費(每科5元),對查出成績有誤的予以更正,并退還手續費。
六、招生章程
23、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招生章程由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
24、招生章程的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分省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考試語種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等學校應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網站并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同時還應將招生章程中與考生填報志愿及錄取直接相關的主要內容按省招辦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報送 (報送時間及方式另行通知)。
25、省招辦負責匯總、編輯在河南省招生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并在河南省招生考試信息網(www.heao.com.cn)向社會公布。
七、填報志愿
26、考生填報志愿分兩次進行。第一次在全國統考之后、通知成績之前,填報提前錄取院校和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錄取院校的志愿。第二次在高考成績通知考生之后,填報本科三批和高職高專(含電大普通專科班)院校志愿。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錄取過程中,對報考生源不足的院校,省招辦按批次向社會公布學校計劃缺額,重新征求考生志愿,未被錄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填報。征求志愿安排在當批錄取后期進行。
27、考生填報志愿,應依據省招辦公布的院校招生專業目錄(含錄取期間重新征求志愿),參考院校招生章程,準確填寫志愿表(卡)。考生志愿表(卡)須按規定時間上交縣(市、區)招辦,否則按自動放棄處理。
28、考生在填報提前錄取院校志愿時,對于體育、藝術、軍事、公安院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院校,只能選報其中一類,不得兼報,否則該批志愿無效。
29、考生每批可按順序填寫2個學校志愿和3個平行學校志愿。其中第一、二學校志愿中可以各填報5個專業,平行學校志愿中每個學校填報3個專業。以上志愿均須填寫是否同意調劑專業或系(科),不填視為不同意調劑。
定向就業專業在第一志愿中填報。
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設置調劑學校志愿,考生須填寫是否同意調劑,不填視為不同意調劑。其他批次不設置調劑學校志愿。
30、考生填寫志愿表由縣(市、區)招辦統一組織驗收,在規定時間內將志愿信息輸入計算機后打印志愿表,并由考生確認簽字,不簽字視為無效。考生確認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動,否則,除對改動志愿的考生進行必要的處理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志愿信息由各省轄市招辦匯總后刻錄光盤按時上報省招辦。
31、考生填報志愿要兼顧個人志趣和國家需要,還要根據學校收費、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實事求是地慎重選報,真正體現考生自己的意愿。
八、錄取
32、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省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等學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等學校和省招辦要保證相互聯絡通訊的暢通。
33、錄取工作分六批進行。依次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職高專一批和高職高專二批。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規定的司法類專業、體育和藝術院校,以及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國際關系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和航海類學院的航海類專業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專業提前錄取;進入“211工程”項目高校和省批準高等院校的本科專業本科一批錄取;其他院校的本科專業本科二批錄取;獨立學院、民辦學院、對外合作辦學及聯合辦學院校的本科專業本科三批錄取。本科院校專科班和獨立設置的高等專科學校原則上參加高職高專一批錄取;高等職業學校、短期職業大學(地方大學)、本科院校設置的二級職業學院、民辦高校高職高專專業、成人高等學校及電大普通專科班原則上參加高職高專二批錄取。如高校希望調整錄取批次,應書面報省招辦,經研究后確定。
34、定向就業招生隨各批第一志愿同時錄取。
35、根據各批招生計劃,按文、理科分別劃定各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確定調閱考生電子檔案的比例,一般應控制在本校招生計劃數120%以內。
36、高等學校錄取期間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
37、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參加身體健康檢查、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同時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招辦實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38、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規定男女生比例,不應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限制其統考外語語種。
39、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遠程網上錄取的規定程序,按時完成提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不按規定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省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等學校,省招辦有權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代為錄取。
40、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投檔錄取。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院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計劃的,可在其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招生計劃執行。
41、高等學校要加強對調整計劃和預留計劃的管理和監督。高等學校不得隨意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并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或預留計劃使用不當而造成的遺留問題。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劃或預留計劃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費。
省招辦根據學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在高等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投檔。省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劃隨意放寬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42、對第一志愿報考農、林院校的考生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投檔(僅限各批第一志愿)。
43、按考生所報志愿全部投檔之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可以按志愿降分錄取(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20分),也可以在分數線以上調劑錄取,還可以在一定分數以上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志愿錄取。采取何種方式,均由學校提出意見,經研究同意后辦理。
44、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軍人,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投檔。
45、下列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按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教基[2001]1號文件評出的省級優秀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受到省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廳、省公安廳表彰者(須具備表彰證書和相應文件的復印件);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河南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發明創造一等獎獲得者或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上獲得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冊和秩序冊)的考生。
46、下列考生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
47、少數民族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錄取。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民族院校,在控制分數線以上考生不足時,經省招辦批準,適當降分,由學校審查錄取。
48、以上加分規定不累積計算,即同時享有兩種以上可以加分錄取的考生只按加分較多的一項計算,最多不超過20分。
49、下列考生由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役義務兵;
(2)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
50、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統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1、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在網上報省招辦核準。省招辦核準后的錄取考生名單,加蓋省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錄取結果在網上向社會公布。
52、高等學校根據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53、考生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和考生報名表、體檢表、志愿表),由省轄市招辦負責組織管理。已錄取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到縣(區)招辦領取,報到時交給錄取學校。
54、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55、根據《河南省公安廳關于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錄取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 號),河南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后一律不再辦理戶口遷移。錄取新生屬農業戶口的,憑錄取通知書和戶籍部門要求的有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被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錄取的新生,仍按以往規定執行。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要求遷戶口的,可不辦理戶口遷移,比照本省院校的辦法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學生畢業后,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56、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并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2周。
高等學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單、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高等學校對未經同意逾期2周不報到的已錄考生,可視為其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于10月20日之前報省招辦。
省招辦根據高等學校報送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從錄取考生數據庫中對相應考生予以注銷,并對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數據庫》,報教育部備案。
57、省屬高職高專二批院校按1:1.2發檔,投檔后暫不辦理錄取審核手續,待新生報到結束,按實際報到人數辦理錄取手續。報到人數達不到計劃數的,可按實際報到人數與原計劃(不含調節計劃)的差額數補充投檔和錄取。
58、由于網絡傳輸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招辦和高等學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新生入學復查
59、新生入學后,學校應認真組織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戶口所在地。
河南省錄取工作結束后,學校可從招生網絡上下載本校已錄取參加全國統考考生語文科答卷部分內容的電子文本,供新生入校復查時使用。
60、學校復查后,對入學復查清退的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檔案(或人事檔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生,取消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
(1)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
(2)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利用通信工具等舞弊行為和攜帶規定以外與考試有關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3)擾亂報名點、體檢站、考點、考場、評卷點及錄取場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開展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妨礙招生工作人員,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4)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對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紀舞弊行為的處理,由省招辦按照有關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6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撤銷其招生工作職務,取消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試中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試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親屬參加考試應回避招生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達錄取標準的學生的;
(6)在招生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
(7)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對在考試中有關工作人員的各種違紀舞弊行為的處理,按照有關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6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司法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行政處罰法》、《保密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給予處罰:
(1)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和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的;
(2)擾亂考點、考場、評卷點及錄取場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的;
(4)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的;
(5)有其他情節嚴重的徇私舞弊行為的。
十一、附則
64、部分高等學校單獨考試錄取和藝術、體育院校(專業)招生、招收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以及軍事院校、公安院校和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學校或專業的招生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65、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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