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1、疏忽
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有疏忽之處,致使產品有缺陷,而且由于這種缺陷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到損害,對此,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責任。
2、違反擔保
所謂違反擔保是指產品存在某種缺陷或瑕疵,賣方違反了對貨物的明示或默示擔保,例如違反了產品應具有商銷性的默示擔保,或違反了產品必須適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擔保等。
3.嚴格責任
嚴格責任又稱侵權法上的“無過錯責任”。按照嚴格責任的原則,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對使用者或消費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并因此而使他們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4、承擔疏忽
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產品時也有疏忽之處,由于雙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傷害。
5、相對疏忽
是指盡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損害中所占的比重,相應減少其索賠的金額,而不是像承擔疏忽那樣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6、自擔風險
是指:①原告已經知道產品有缺陷或帶有危險性;②盡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將自己置于這種危險或風險的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風險而使自己受到損害
簡答題
1、在嚴格責任背景下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①證明產品確實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險;②正是由于產品的缺陷給使用者或消費者造成了損害;③產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產者或銷售者把該產品投入市場時就有的。
2、產品責任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辯有哪些?
(1)擔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擔疏忽或相對疏忽;(3)自擔風險;(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5)擅自改動產品;(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產品。
論述題
為什么說原告以嚴格責任為依據(jù)對被告起訴是最為有利的?
因為嚴格責任原則消除了以違反擔保或以疏忽為理由提出損害賠償時所遇到的種種困難:第一,嚴格責任是一種侵權行為之訴(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為依據(jù)的違反擔保之訴,不要求雙方當事人之間要有直接的合同關系;第二,在以嚴格責任為理由起訴時,原告毋需承擔證明被告有疏忽的舉證責任,因為它要求賣方承擔無過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的舉證責任僅限于:①證明產品確實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險;②正是由于產品的缺陷給使用者或消費者造成了損害;③產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產者或銷售者把該產品投入市場時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證明以上三點,被告就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費者在拿到產品之后,擅自改變了產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傷害或財產上的損失,他就不能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
1、2000年,甲公司制造了一批電熱毯投放市場。一月之后,有消費者反映電熱毯質量有問題并退貨。廠家將消費者退貨的二床電熱毯放進倉庫。某日小偷乙將該產品竊回家中,在使用中該產品漏電,造成重傷,乙向法院起訴甲公司,要求甲賠償。請問:
(1)甲公司要不要賠償?為什么?
(2)如果乙是從商場購得電熱毯,甲公司要不要賠償?說明理由。
1、答: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1)我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乙是從商場里偷得電熱毯,甲并沒有將商品投入流通,因此甲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模a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shù)模a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本案中甲公司的產品存在嚴重缺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公民梁一購得一高壓鍋,使用數(shù)月后發(fā)現(xiàn)高壓鍋的易F片特別壞,就用工廠中的鐵片替代易F片使用。某日當梁一用高壓鍋煮綠豆粥時,因閥門堵塞,鍋內氣體又不能通過化易F片排出,造成高壓鍋爆炸,廚房內許多物品損壞,一人受重傷。梁一向高壓鍋銷售者索賠。問:
(1)生產者或銷售者要不要賠償?為什么?
(2)如果生產者對高壓鍋的使用沒有配備任何說明書,特別是對易?F片的作用沒作說明,即廠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說明理由。
2、答
(1)生產者或銷售者都不承擔賠償責任。(1)我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高壓鍋的缺陷在生產者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并不存在,是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進行改造所至。因此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生產者對高壓鍋的使用沒有配備任何說明書,特別是對易片的作用沒作說明,即廠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否則構成指示缺陷。
本案中如果生產者對高壓鍋的使用沒有配備任何說明書即構成指示缺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1984年美國威爾遜夫婦在夜間使用炭煤公司生產的小包裝炭煤取暖,致使全家五口人全部身亡。威爾遜的雙親起訴炭煤公司,要求賠償損失。被告辯稱,其生產的炭煤在包裝上已印有“注意:如果在室內使用時,一定要使空氣流通”的警語,并申辯,這種煤炭只能用于燒飯。試問:
炭煤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為什么?
3答:
(1)應當承擔責任;
(2)理由:產品有指示缺陷; (指出缺陷種類并分析)
(3)結合本案進行分析。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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