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題
國營某市軋鋼廠發生下列糾紛:
(1)工人趙某因身體有病被辭退,與廠方發生爭議;
(2)技術員錢某因未被允許參加全省軋鋼行業技術員培訓與廠方發生爭議;
(3)助理工程師孫某因未晉升工程師職務與廠方發生爭議;
(4)副總工程師李某因工資調整與廠方發生爭議。
趙、錢、孫、李四人與廠方的爭議經幾次協商交涉均未能解決。
試分析:
(1)趙某、錢某、孫某、李某中哪幾個人與廠方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勞動爭議?
趙某、錢某、李某與廠方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哪幾種方式解決?在運用這幾種方式解決問題時,不同方式相互之間是什么關系?
勞動爭議有四種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但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也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前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
(3)解決勞動爭議的各種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協商與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爭議訴訟所產生的裁判,具有當然的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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