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作之合者,人不得而離之”一語出自 ( )
A.《舊約全書》 B.《馬太福音》
C.《里普里安法典》 D.《法學階梯》
2.根據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劉某的丈夫的弟弟的妻子與劉某是 ( )
A.一親等旁系姻親 B.二親等旁系姻親
C.一親等直系姻親 D.二親等直系姻親
3.下列情況下,依法可以結婚的是 ( )
A.小王現齡20虛歲 B.張某已婚,但與妻子分居多年
C.小陳的父親與小肖的母親是兄妹 D.趙某患有不孕不育癥
4.王某與木某有不正當關系而棄身患重病的妻子于家中不顧,其妻因無人照看從床上摔下而成二級殘廢,王某的行為構成 ( )
A.虐待 B.遺棄
C.故意傷害 D.重婚
5.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條件是父母 ( )
A.無勞動能力且生活困難 B.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
C.無民事行為能力 D.喪失記憶力
6.一般情況下,收養人收養子女 ( )
A.只能收養1名 B.最多只能收養2名
C.最多只能收養3名 D.不受數量限制
7.變更撫育費的權利主體是 ( )
A.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B.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C.子女 D.子女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8.關于家父權即家長權的規定,最初載于 ( )
A.《十二銅表法》 B.《查斯丁尼法典》
C.《法學階梯》 D.《學說匯纂》
9.根據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老楊的舅舅的孫子與老楊是 ( )
A.五親等旁系血親 B.三親等旁系血親
C.三親等直系血親 D.五親等直系血親
10.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形式要件是 ( )
A.訂婚 B.結婚登記
C.舉行結婚儀式 D.財產公證
11.下列不屬于我國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親屬是 ( )
A.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 B.祖父母
C.兄弟姐妹 D.叔侄
12.黃某因經營夜總會忙于工作,其夫魏某不甘寂寞而與某女發生關系,被黃某發現致感情破裂而離婚。其子15歲的小明法院判決由黃某撫養。因疏于管教,小明經常與同學打架。在一次與同學的爭執中將同學打傷。對該事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是 ( )
A.小明 B.黃某
C.魏某 D.黃某與魏某
1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至少應當相差 ( )
A.30周歲 B.35周歲
C.40周歲 D.45周歲
14.離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 ( )
A.40% B.50%
C.60% D.70%
15.下列犯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可以以不作為完成的是 ( )
A.重婚罪 B.虐待罪
C.遺棄罪 D.破壞軍婚罪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l0小題,每小題2分。共2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有二個至四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16.南斯拉夫聯邦于l947年通過的,以婚姻家庭為調整對象的法律包括 ( )
A.《婚姻基本法》 B.《親子關系基本法》
C.《收養基本法》 D.《監護基本法》
17.恩格斯認為,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是 ( )
A.主觀的愛好 B.客觀的義務
C.婚姻的基礎 D.婚姻的附加物
18.中國歷史上,親屬關系的調整范圍以禮與律為依據,一般來說,具有法律效力的親屬關系包括 ( )
A.八親等以內的父系血親 B.四世以內的宗親
C.二世以內的外親 D.二世以內的妻親
19.未成年子女對他人的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
A.如果行為人有經濟能力的應由其承擔民事責任
B.應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C.應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
D.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20.下列國家中采取法定財產制的有 ( )
A.巴西 B.法國
C.德國 D.荷蘭
21.法律要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教和保護的目的是為了 ( )
A.保障子女的健康 B.保障子女的安全
C.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他人利益 D.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社會利益
22.依我國收養法,收養人應同時具備 ( )
A.無子女
B.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C.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D.年滿30周歲
23.破壞軍婚罪的行為包括 ( )
A.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奸 B.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
C.強奸現役軍人配偶 D.與現役軍人配偶結婚
24.下列屬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地區的婚姻條例有 ( )
A.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B.1939年《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
C.1942年《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 D.1945年《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
25.按照我國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 ( )
A.重婚自由 B.結婚自由
C.離婚自由 D.訂婚自由
第二部分非選擇題
三、名詞解釋題(本大題共5題。每小題3分,共15分)
26.直系血親
27.“七出”
28.無效收養
29.夫妻一體主義
30.訴訟離婚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2題,每小題6分,共l2分)
31.有效的結婚合意應符合哪些條件?
32.簡述夫妻關系的本質特征。
五、論述題(本大題l4分)
33.試述親權的內容。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第34題ll分。第35題13分,共24分)
34,張某某(女方)和王某某(男方)于 2001年7月26日 經朋友介紹相識,當時張某王某均20歲,相識后彼此之間互相產生了愛慕之情,并于次年4月23日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苫楹笊詈镁安婚L,兩人常為家庭瑣事發生激烈爭吵,甚至發展到拳打腳踢的地步,夫妻之間的感情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結果雙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個月,張某某即收拾東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來張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勸說和請求下,重新回到王家,與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兩人仍是I:/角不斷,而且時常還是以拳頭相見。2003年3月的一個下午,張某某從集市上趕回家中,但見房門緊閉,又沒有在外面上鎖,門卻打不開。她一氣之下破窗而入,發現丈夫王某萊正和一個女人躺在床上。她嚴厲斥責丈夫的不道德行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頓拳頭。張某某氣憤之極,遂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要求與王某某離婚。
(1)我國新頒布的《婚姻法》,對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做了哪些規定?
(2)當事人故意隱瞞結婚年齡領取了結婚證書,其婚姻關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5.1999年5月,邵某經人介紹結識本市居民王某,并于同年6月,在相互并不很了解的情況下匆忙結婚。婚后不久,邵某發現王某原來是個無業游民,好吃懶做,性情暴躁。于是,邵某苦口婆心地規勸丈夫。豈料,王某見邵某對自己不滿意,且有責怪之意,不由得怒火中燒,對邵某張口大罵。夫妻倆大吵大鬧一場,邵某一氣之下回了娘家居住,不久,又被王某接回。此后,王某依舊惡習難改,不務正業,夫妻倆常為一些生活瑣事而爭吵,繼而大打出手。邵某三天兩頭跑回娘家向老母哭訴。
2002年10月,邵某的父親身患重病,臥床不起。臨終前,他把一個1萬元的存折交給了邵某,希望她自己收好,別讓王某知道。但不久王某還是知道了這件事,并多次向邵某索要存折,都被邵某拒絕了。2003年底,邵某成了下崗工人。失業后,王某對邵某更是冷嘲熱諷,極盡挖苦之能事。邵某氣憤之下,決定用父親給的錢到商場中承包個攤位,做服裝生意。王某知道后威脅邵某不得擅自動用那筆錢,不然就要砸爛她的攤子。無奈之下,邵某提出離婚。王某表示同意,但要把那筆錢拿出來平分。邵某當然不同意,堅持那筆錢是父親給自己的。雙方爭執不下。2004年4月,邵某和王某又因家庭事務吵鬧不休,王某動手打了邵某。邵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依法確認自己對繼承所得財產的所有權。
問:本案中,邵某繼承父親遺產所得的財產,是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邵某的個人財產?
參考答案
一、l.B 2.A 3.D 4.B 5.B 6.A 7.C 8.A 9.B 10.B 11.D 12.B 13.C 14.B 15.C
二、l6.ABCD 17.BD 18.BCD 19.AD 20.ABD 21.ABCD 22.ABCD 23.BD
24.BCD 25.BC
三、26. 直系血親指相互間具有直接的血緣聯系的血親。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為直系血親。
27. “七出”又稱“七棄”,是指禮法規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婦”的七條理由。其起源于我國奴隸社會末期,起初為禮制的內容,以后由封建統治階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28.無效收養行為是欠缺收養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養行為,這里所說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這種行為不具有收養的法律效力,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
29.夫妻一體主義,又稱夫妻同體主義,既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為一體,雙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30.訴訟離婚。又稱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當事人間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 四、31.有效的結婚合意應符合哪些條件?
結婚合意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有效的結婚合意須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出于有婚姻行為能力的當事人。
其次,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再次,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法定方式。
32.簡述夫妻關系的本質特征。
夫妻關系的本質特征是:
(1)夫妻必須是男女兩性合法的結合。男女雙方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結婚條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結婚手續,才能結為夫妻。男女兩性間任何形式的非法結合(如重婚、非法同居)都不是夫妻關系。
(2)夫妻必須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雙方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也不是夫妻關系。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必須共同承擔生育和撫養子女、贍養和扶助老人等責任。
五、33.試述親權的內容。
親權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目的,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可分為關于子女人身上的權利義務(人身照護)和財產上的權利義務(財產照護)。親權包括以下內容:
(1)人身照護
父母對子女人身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兩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①管教和保護權②姓氏決定權子女的姓氏是身份關系的標志。從各國立法來看,子女姓氏通用的原則有兩個:一是婚生子女以父母的婚姻姓氏為姓氏,非婚生子女以生母的姓氏為姓氏。二是婚生子女的姓氏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由監護機關指定。
③住所指定權
父母既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自應有指定其住所的權利和義務。 ④交還子女請求權
親權人對于不法扣留、拐賣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脫離父母之人,有請求交還子女的權利。 ⑤身份法上行為的代理權和同意權
根據各國民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為代理權和同意權表現在:第一,身份行為的代理權,但須以法律上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二,對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為(訂婚、結婚、協議離婚)的同意權,還包括協議終止收養關系的同意權。第三,身上事項的決定或同意權。第四,身份上的訴訟行為的代理權。
(2)財產照護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依法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必要的處分權利、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權和同意權以及親權終止時的財產返還義務。①財產管理權②財產使用收益權③財產處分權各國法規定,親權人原則上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處分權,但為了子女利益的需要,經法院或監護機關的批準,父母始得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④財產法上行為的代理權和同意權⑤
在子女成年或解除親權時,父母應將子女的全部財產交給子女。
六、34.(1)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①男女雙方系完全自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边@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這一規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是否結婚,與誰結婚的決定權屬于當事人本人。
②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年齡,即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p>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要求。
結婚當事人禁止重婚是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要求,也是結婚的一個重要要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后始得再婚,否則即構成重婚。
(2)在本案中,張某某和王某某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雙方隱瞞了真實的結婚年齡騙取結婚證,但由于張某提交起訴書時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其婚姻關系有效。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北景钢?,張某提交起訴書時,王某已達到法定婚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5.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方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在通常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繼承和贈與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循被繼承人和贈與人、遺贈人的意愿,如果一律把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受贈的財產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有可能違背遺囑人、遺贈人和贈與人的意志,易使那些歧視、虐待過原遺產所有者的人也因婚姻關系而獲得財產。因此,《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备鶕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有明確指定的,應當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中,邵某的父親在去世之前以口頭遺囑的形式指明這筆錢歸邵某一人,并明確指出,由于王某為人品行不好,邵某在有事時可以用這筆錢救急。據此,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顯然這筆錢是邵某的個人財產,而不是邵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王某索要并要求分割這筆錢的行為是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將這筆錢判決給邵某一人,這是尊重邵某父親意思表示的表現,也是保護邵某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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