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奴隸社會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形式是( )和( )。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會后期的父權家長制基礎上演變而來的一種以( )為紐帶、以( )統治為核心的綜合性的社會制度。
3、據商代資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實行兄終弟及或父死子繼,并出現了( )繼承制。
二、判斷題
1、夏禮和殷禮無論在內容和形式上都以神為核心。( )
2、中國法起源于貴族與平民的斗爭與妥協。( )
3、中國奴隸制時代的禮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動。( )
三、簡答題:
1、試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簡述西周的繼承制度。
參考答案:
一、填空題
1、禮 刑2、血緣關系 家族統治 3、嫡長子繼承制
二、判斷題
1、錯 2、錯 3、對
三、問答題:
1、試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國奴隸制社會影響非常大,滲透到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各個領域的重要社會制度。這是在原始社會后期的父權家長制基礎上演變而來的一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家族統治為核心的綜合性的社會制度。
所謂宗法是從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社會的傳統習慣演變而來的。進入階級社會以后,宗法也被改造成以血緣為紐帶的,調整家族內部關系與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范。周朝建立以后,為了在廣大統治區內鞏固奴隸制的統治秩序,適應封邦建國的需要,以及確立等級從屬的體制,建立了一套相當完備的宗法制度。
2、簡述西周的繼承制度
答:西周的繼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繼承制度。為防止統治集團內部的內訌,確保貴族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維護宗法等級制度,西周于建國之初就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制度,也稱為宗祧繼承制度。
該制度規定,王位或爵位的繼承必須是妻生的第一個兒子,而不管他是否賢能,如果妻沒有兒子,則立最貴的妾的第一個兒子,而不論其年齡如何。由于王位或爵位的繼承者同時也享有祭祀祖先的權利。因此該制度也被稱為宗祧繼承制度。
這一制度規定了誰是祖先的嫡系后嗣,誰就擁有主祭權,誰也就是王位或爵位的繼承者;而財產繼承則要從屬于王位或爵位的繼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長子分給其部分財產,這種制度下面婦女沒有獨立地位,也沒有繼承權。
第二章 中國奴隸社會的立法
一、填空題
1、春秋時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鄭國( )、晉國( )和鄧析的竹刑。
2、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鄭子產所鑄的( )。
3、第一次禮法之爭的焦點是為國以禮還是( )的問題。
二、名詞解釋
1、鑄刑書2、鑄刑鼎3、竹刑
三、簡答題
試述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義。
參考答案:
一、填空題
1、刑書、刑鼎2、刑書3、為國以法
二、名詞解釋:
1、鑄刑書: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運動首先發生于鄭國。公元前536年為鞏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成果,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刑書鑄于彝器上,公之于眾,作為國家的常法,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次舉遭到了晉國大夫叔向的強烈反對。
2、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大臣趙鞅和荀寅領兵在汝濱筑城時,征收了民眾一鼓鐵,用以筑成鐵鼎,將范宣子執政時期修訂的刑書鑄于鼎上,公布于眾,史稱“鑄刑鼎”。這是新興勢力在晉國取得政權后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對。
3、竹刑: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顓殺鄧析而用其所著之“竹刑”。鄧析是比鄭國執政子產思想更為激進的鄭國大夫,因其對子產公布的刑書不滿,而私自編寫了一部法律,并將其刻之于竹簡之上,史稱“竹刑”。“竹刑”開始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其后經過國家的認可并向全國公布,便具備了法律效力。
三、問答題:
試述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義
答: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時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觀念、法律意識影響的結果,也是時代的必然趨勢。
春秋前的中國社會,是一個以“禮法”進行社會控制的社會,“禮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臨事制刑”,貴族既是立法權的擁有者,也是司法權的行使者,存在司法專橫的情況,“禮法”制度也缺乏一個客觀公正的法律標準。春秋以來,隨著生產力的巨大發展,推動社會的日益變遷和進步,要求一種新的,適應生產力水平發展和時代要求的規范體系替代以前的禮法體系,以確認新的社會秩序。于是,法從禮中分離出來,成為客觀和相對公正的規范體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說,成文法的公布正適應了這樣的時代要求。
成文法的公布最早發生在鄭國和晉國。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將刑書鑄在彝器上,公之于眾,成為國家常法,史稱“鑄刑書”;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和荀寅將范宣子執政時期修訂的刑書鑄于鼎上,公布于眾,史稱“鑄刑鼎”;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顓殺鄧析而用其所著的“竹刑”為國家常法;這些都是這一時期成文法公布的典型代表。
成文法的公布有重要的意義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奴隸制法律形態的結束和成文法的誕生,使客觀的以罪統刑的刑法規范開始出現,從此封建制法律開始登上歷史的舞臺;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也拉開了春秋戰國時期成文法運動的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紛紛進行變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成文法運動;最后,成文法的公布對維護新的社會秩序、推進法制變革具有重要意義,它拉開了中華法系的序幕,為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制發展奠定了基礎。
第三章 中國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分論
一、判斷
1、所謂“三不去”包括有所取無所歸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 )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婦女的權益。( )
3、奴隸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為本。( )
二、名詞解釋
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罰3、出禮入刑 4、五刑
5、六禮6、同姓不婚7、五過之疵8、五聲聽獄訟
三、簡答題
1、簡述西周禮與刑的關系。
2、怎樣理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簡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簡述西周訴訟審判制度的主要內容。
參考答案:
一、判斷題
1、對 2、錯 3、錯 4、錯
二、名詞解釋:
1、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鎬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簡言之,即認為“天”不是一個部族的專有祖先,所謂“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哪個部族有“德”,哪個部族就能獲得“天”的佑護,強調不能僅僅對“天”負責,更要關注人世民心,這一政治思想鮮明的體現了西周時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轉變歷程。
2、明德慎罰:“明德慎罰”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張“民之所欲,天必從之”,也就是說“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罰”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罰處罰要寬緩、慎重。此思想奠定了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傳統。
3、出禮入刑:禮與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體系的兩個基本方面,其本質是相同的,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入刑”正指出了“禮”、“刑”評價標準相同這一特點,對于人們的行為,凡是“禮”所允許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禮”肯定也對此予以否定。
4、五刑:指夏商西周時期常用的刑法體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罰。包括“墨、劓、臏、宮、大辟”五種刑罰。“墨”又稱為“黥”,是指在臉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臏”又稱“刖”,指砍腳、砍腿或剜去膝蓋;“宮”指破壞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勢,女子閉幽;“大辟”指死刑,執行方式有斬、殺、焚、磬、埋、棄市等。
5、六禮:指西周時期婚姻締結程序。西周時期婚姻關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締結的各種條件外,還必須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這一程序即簡稱“六禮”。包括“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個步驟:“納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親;“問名”即男方請媒人問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納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將結果告知女方,決定結婚;“納征”又稱“納幣”,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繳納聘金,此后婚約成立;“親迎”即男方新郎親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6、同姓不婚:指西周時期結婚締結的禁止性要件。該原則的確立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優生方面的考慮,周人已經意識到近親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政治上的考慮,即通過婚姻關系的締結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擴大自己的政治勢力并且維護宗族內部的倫常,所謂“娶于異姓,附遠厚別也”。
7、五過之疵:指西周時期規定的法官責任。“五過”具體指“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就是說,如果法官“倚仗權勢、挾嫌報復、庇護親屬、收受賄賂、受人請托”而枉法裁判,導致斷案錯誤就要以錯判之罪予以追究。
8、五聲聽獄訟:指西周時期的案件審訓方法。“五聲”具體指“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要求司法官從言辭、神情、呼吸、聽覺、目光五方面去了解當時人的心理活動。如果一個人心虛理虧,就會在語言、神態、表情、氣息、眼神等方面表現出來,司法官可以據此對其口供的真實性作出判斷,以輔助斷案。盡管略顯簡陋、粗糙,但其是長期審判實踐的總結,蘊含了生理學、心理學方面的原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較于神明裁判是重大的進步,為后世所采用。
三、簡答題
1、簡述西周禮與刑的關系。
答:禮與刑是三代法律體系中的兩個基本方面,其本質是相同的,都是調整社會關系和規范人民行為;但兩者的作用又各有側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區別,兩者相輔相成,相互補充。
禮與刑的共同點在于:一、評價標準相同。對于人們行為的態度,凡是禮所允許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禮所禁止的,必然也為刑所不容;二、緊密依存,缺一不可。禮是行為規范,告訴人們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對違反禮的行為進行懲罰;如果只有禮沒有刑,禮就無法獲得威懾力,如果只有刑沒有禮,刑則要么因沒有準確的適用對象而變得無用武之地,要么成為沒有精神指導的殺人機器。
禮與刑的不同點在于:一、作用不同。“禮”是積極的規范,著重于教化和預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事前;而“刑”是消極的制裁,著重于處治和懲罰,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事后。二、適用對象有側重。“禮”主要是調整貴族內部關系的準則,貴族從“禮”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權,盡管庶人也有“禮”,但庶人從“禮”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義務;“刑”的鋒芒主要是針對庶民,奴隸和異族,當然不是說貴族就不受“刑”的制裁,只是說針對“刑”的制裁,貴族有一定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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