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答題
1、試述WTO爭議解決的主要程序。
答:(1)協商、斡旋、調解和調停。在一方認為其依據WTO享有的權利受到損害,可要求與有關成員協商、斡旋、調解和調停。
(2)專家小組審理。自請求協商之日起60天內仍不能解決爭議,一方可向WTO爭端解決機構要求成立專家組進行裁決。專家組經審理作出報告。
(3)上訴機構審議。對專家組報告不服的一方可向上訴機構上訴。
(4)補償和交叉報復。如一方不執行裁決,另一方可要求WTO批準實施報復措施或要求給予補償。
2、WTO與GATT在組織上的關系?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答:在組織上,WTO與GATT之間是替代關系:
(1)從法律上看,WTO是與GATT不同的正式國際組織,是如同主權國家一樣的國際法主體,具有法人地位。
(2)WTO調整廣泛的經貿關系領域。除貨物貿易外,還調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投資措施、環境保護、服務貿易等等,必將為成員之間多領域的經濟合作和可持續發展起促進作用。
(3)WTO是統一的多邊貿易管理機構。
(4)WTO具有健全的機構體系。
(5)WTO與GATT也存在組織上的聯系。
3、TRIPS協議關于版權保護的主要規定?
答:(1)各成員必須遵守1971年《伯爾尼公約》實質規定,《伯爾尼公約》所定義的文學作品都屬于TRIPS協議保護范圍。但協議排除了《伯爾尼公約》第6條關于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
(2)文學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的權利為50年,自表演發生及錄制完成之日起算(羅馬公約規定保護期為20年)。廣播權為20年,自播出之日歷年底算起。
(3)協議明確把計算機軟件和數據編輯作品作為《伯爾尼公約》的文學作品來保護,彌補了《伯爾尼公約》的不足,也有助于打擊這類盜版侵權活動。
(4)協議允許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權,即允許或禁止他人向公眾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復制品的權利,這是多邊國際公約中首次承認租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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