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國際經濟仲裁及其特點。
答:國際經濟仲裁也稱國際商事仲裁,指國際經濟活動的各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審理并做出仲裁裁決的方式。國際經濟仲裁具有如下特點:
(1)國際經濟仲裁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2分)
(2)國際經濟仲裁具有專業性和公正性。(2分)
(3)國際經濟仲裁的裁決具有終局性和可強制執行性。(2分)
(4)國際經濟仲裁具有簡單靈活性。(1分)
(5)國際經濟仲裁具有保密性。(1分)
五、案例分析
甲乙兩國政府均為《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投資爭端公約》締約國。甲國政府與乙國A公司簽訂了特許權協議,允許A公司在甲國從事石油開發,授權期限是10年。該協議還規定,如果發生爭議,將提交ICSID解決。
A公司根據甲國法律在甲國設立了獨資公司。該獨資公司在成立5年后,甲國政府取消了給予A公司及其獨資公司的石油開發特許權。
A公司在與甲國政府協商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對甲國政府向“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ICSID)提起了仲裁請求。
對于上述糾紛,根據《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投資爭端公約》的規定,ICSID是否有管轄權?為什么?
答:有管轄權。具備了ICSID的管轄條件。對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資爭議,必須符合公約規定的各項條件:
1.關于當事人的資格(主體資格的條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資爭議的當事人,其中一方必須是公約締約國或該締約國的公共機構或實體,另一方則應是另一締約國的國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經濟實體)。
2.當事雙方的同意(主觀要件)。必須有爭端當事人各方的書面同意。
3.投資爭議的法律性質(客體的條件)。根據《華盛頓公約》的規定,ICSID管轄權應擴及于締約國及其公共機構或實體與另一締約國國民之間直接因投資而產生的任何法律上的爭議。這就是說,ICSID對投資爭議的仲裁,僅限于由于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爭議,而不是其它方面的爭議。至于單純的“利潤沖突”問題,則不屬法律爭議。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實質要件的情況下,才屬于ICSID管轄的范圍。(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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