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統計 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統計是指運用各種統計調查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2統計法 統計法是調整統計部門在管理統計工作、進行統計活動中與其他相關方面發生的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它是由國家制定的關于統計活動的行為準則。
3統計法的調整對象 統計法是以統計部門在管理工作、進行統計活動的過 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為其調整對象。這些社會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政府統計機構內部關系,即政府統計機構上下級之間及政府統計機構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領導與服從關系;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的關系;統計資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種關系。
4統計法律關系 統計法律關系是統計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所行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統計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它是法律規范對統計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加以調整的結果;其構成要素包括三個方面: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構成法律關系內容的權力和義務、作為權利和義務對象的客體。
5統計法律關系的主體 統計法律關系主體,即參加統計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或組織。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義務人。在統計法律關系中,能夠成為統計法律關系主體的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公民個人。
6統計法律關系的客體 統計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統計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統計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統計行為和統計資料。
7法律事實 所謂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導致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現象。它又分為兩類:即事件和行為。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并能引起統計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行為是指法律規范規定的,依當事人的意愿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
8統計法律 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統計方面的行為規范。
9統計行政法規 統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統計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在整個統計法體系中,統計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統計法規和統計規章。統計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
10地方性統計法規 地方性統計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并于地方實施的統計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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