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社會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主要特點:1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當事人自愿發生的3受價值規律支配。
2.簡述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征
答:人身關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具有以下特點:1主體的地位平等2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有關3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并不具有經濟內容。
3.簡述我國民法的任務
答:民法的任務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由民法的性質和地位所決定的。民法的任務主要有以下三項:1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2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3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4.簡述民法的基本原則
答: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其貫穿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規則,是民法理發的指導方針和解釋民法規范、適用民法規范以及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對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體現著黨和國家的民事。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認為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5.簡述民法的適用范圍。(試述民法的效力)論述
答:民法的適用范圍又稱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時、何地、何人之間的關系應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規范。包括在時間上的效力、在空間上的效力和對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即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指的是民事法律規范在何期間有效,亦即在何時間內可以和應當適用該法律規范。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有以下兩條規則: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法律原則上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項,而不適用于生效前發生的事項;2新法改廢舊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關針對同一事項的舊法即使沒有明令廢除也當然廢止。二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規范適用于何地域內發生的民事關系。我國民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領空以及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視為我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關系。但由于民法的淵源不同,民事法律規范的效力范圍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該地區。三民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規范適用于哪些人。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采取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僅適用于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外國法人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
6.我國民法的性質是什么?
答:我國民法具有以下性質: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需要由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予以調整,而調整市場經濟關系需要由之相適應的法律予以調整,而調整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會的產物,任何社會的民法都是與當時社會文明相適應的,我國社會主義民法是與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相適應的,是促進和維護社會主義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文明法。3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民法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模式,規范主體的行為;違反民法的規定,則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須依照民法的規定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所以,民法規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規范。4民法為實體法。民法規定主體的行為準則,確認主體的權利義務,因此,民法為實體法。5民法為私法。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此,民法屬于私法。
7.簡述平等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
答: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的。因為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就必然要求法律賦予主體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則的主要表現有:1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這既包括主體的主體資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獨立;2民事主體平等地依法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4民事主體的責任平等。
8.簡述自愿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
答:自愿原則是指在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自愿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1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當事人關于民事事項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就有法律效力。2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只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效力;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的行為,當事人可不認可其效力;當事人對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害,原則是和也不承擔責任。
9.簡述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
答: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公平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平等;2當事人的關系上利益應均衡;3當事人合理地承擔民事責任。
10.簡述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
答: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主要表現在: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2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3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4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1.簡述公序良俗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
答: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是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社會公德是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優良民風和習慣,都屬于社會公共利益,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均應尊重,不得違反。第二,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民事主體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或禁止性規定。
12.試述民法的調整對象(論述)
答: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兩部分。一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一是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民法所調整財產關系具有以下特點:1主體地位平等。如相互間有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則不為民法調整。2一般是當事人自愿發生的。如果當事人的一方可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不能自愿協商的,則這種財產關系也不為民法調整。3受價值規律支配。具備上述特點的財產關系主要是商品經濟關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歸屬、利用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點主要是:①主體地位平等,相互間沒有支配關系;②與民事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有關;③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并不具有經濟內容。這部分人身關系是發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13.為什么說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論述)
答:民法是所有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的民法反映著不同時期商品經濟的社會條件,維護和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需由法律保障的發達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商品經濟,也就是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離不開法律的調整。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從法律上確認三個基本要素:即主體、權利和交易規則。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著市場主體,賦予各類民事主體獨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財產權制度確認和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使主體能以自己的財產進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民法的法律行為制度、合同制度等規范主體的行為,規定交易規則,使主體得以公平、正當地進行競爭,安全有序地進行交易??梢?,民法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著基本的法律保障,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民法屬于基本法。
14.民法的淵源
答:民法的淵源,又稱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規范的來源或表現形式。我國民法的淵源主要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民事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①憲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單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規范。2法規。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3規章。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為貫徹法律、法規,在其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就法律適用中的問題作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包括關于貫徹執行法律的意見、適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淵源。5國家和習慣。
15.民法的歷史沿革
答:民法是隨著商品經濟關系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商品經濟關系的發展而發展的。民法的歷史沿革可以分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現代民法三個階段。1 古代民法是指簡單商品生產者即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的民法。古代社會民法的典型代表為羅馬法。2近代民法是指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而產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義社會生活條件的民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3現代民法是指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以來的民法。資本主義現代民法可以說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1955年列寧親自主持制定的《蘇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4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國民黨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6.民法的適用的原則
答:1.特別法優于一般法2.強行法優于任意法3.例外法規定排除一般規定4.具體規定優于一般性條款。
17.民法的解釋
民法的解釋,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其內容。民法的解釋有文理解釋與倫理解釋兩種。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是指依據法律條文文句的字義或文義所進行的解釋。倫理解釋,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闡明法律規范的真意。倫理解釋包括:1.擴張解釋2.限縮解釋3. 反面解釋4.類推解釋。
18.簡述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關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作為法律關系,首先它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其次,它是一種意志關系,而不屬于物質關系;再次,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的社會關系。2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一般是自愿設立的;不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礎上確立的法律關系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是賦予民事主體權利義務,因而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一經確立,一方即享有權利,另一方則負有相應的義務,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1、 某甲在某百貨公司購買服裝,在甲到收銀臺交款時,因地面太滑而摔傷,甲即找公司經理要求賠償。該公司的保安人員認為甲在購貨中有盜竊行為,就強將甲帶入辦公室。
試析:甲與百貨公司間因何法律事實發生何法律關系?
答:本案中,甲與百貨公司間在三個法律事實發生三種法律關系:一是因買賣服裝發生的買賣關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傷這一侵權行為而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員誤為盜竊并被強行帶入辦公室這一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
2、某甲長期下落不明,經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與丁結婚,并將一6歲的兒子送給丙收養,雙方辦理了收養手續。實際上甲并未死亡。經甲請求法院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發現兒子被人收養,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與已恢復婚姻關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將兒子送丙收養主張收養無效。
問: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系?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系是否無效?
答:甲乙間的婚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因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與丁結婚,已另存在一個婚姻關系,甲乙若要同意結婚,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丙與甲的兒子間的收養關系有效。因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間甲的兒子被丙依法收養,甲雖說被撤銷死亡宣告,但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系并未解除。
3、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了一買賣合同,約定由乙企業向甲企業提供一設備,甲應于收貨后付款20萬元。后甲企業因原廠長經營不善被撤換。新廠長上任后改變了企業的生產計劃,原訂的設備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業按合同交貨時,甲企業的新任廠長指令拒收,并提出這是原廠長訂的合同,現要對以前的合同進行清理,原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試分析甲企業拒收乙企業提供的設備是否合法?
答:甲企業拒收不合法,屬于一種違約行為。因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系是同一人格的關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換雖屬于法人的變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未變,法人的主體資格未變。因此,甲企業廠長的更換不能改變其法人的主體資格,原訂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 某甲從商場購得一臺原裝進口電視機,甲并未拆開包裝。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將該電視機轉賣給乙。乙買回后發現該電視機并非原裝進口的,而是由國內組裝。乙使用后發現該電視機視聽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騙為由向甲提出退貨,甲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該案中甲乙之間的買賣行為不屬于受欺詐的民事行為。因為甲并未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也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該行為應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因為乙是在對標的物電視機有重大誤解的情形下實施買賣行為的。乙可撤銷與甲間的買賣行為。但因自乙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且其已經使用電視機,乙的撤銷權消滅,不得再撤銷。因此,該案應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5、某乙經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時代賣一臺錄像機。乙到某地后發現當地所賣的錄像機并不便宜,而電視機較便宜。乙知道甲還未電視機,于是就為甲購買了一臺電視機。乙回來后向甲作了說明,甲未表示反對,將電視機收下,并與乙結算了貨款。第二天,甲發現該電視機質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處理電視機,而乙不同意。
試分析:該電視機是否由乙留下自己處理?
答:乙可不收下電視機,而由甲處置。因為乙為甲代買電視機的行為雖為無權代理,但甲收下電視機而未表示反對,表明甲對乙的行為予以追認,乙購買電視機的行為對甲發生效力,該電視機已為甲所有。
6、 1997年9月1日,甲借給乙10000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錢,就要求乙于1個月內還款。但乙一直也未還款,因甲從別人處借款解決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暫時還款困難,于是雙方達成一還款協議,其中約定乙于1個月內還款 10000元,甲放棄對利息的請求。1個月后,乙仍未還款,甲向法院起訴,要求乙還款而乙在答辯中稱,甲要求還款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其權利不應受法律保護。
分析:本案中的訴訟時效,法院應否滿足甲的請求?
答:該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還款,并給予了一個月的寬限期,因此,在寬限期屆滿后乙未還款時,甲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期間為2年。至2001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時,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但超過訴訟時效的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間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依法予以保護。因此,乙應履行其與甲達成的還款協議,甲依還款協議要求乙履行的請求權并未過訴訟時效期間,法院應滿足甲的請求。
7、 1999年12月30日,甲、乙發生糾紛,爭執中甲將乙打傷。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讓甲賠償。丙向乙表示,甲乙原來關系不錯,為不傷和氣,可由他調解讓甲賠償,乙未表示反對。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將該事忘記。 2000年5月6日,乙向丙詢問調解的情況,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說自己還未與甲商談 ,將盡快找甲商談。2000年10月6日,乙再次丙詢問情況,丙表示此事難辦。乙見丙調解始終沒有結果,就于200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甲賠償其損失1000元,甲答辯稱,訴訟時效已過。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
答:本案中乙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乙在受傷后,雖向丙表示要求甲賠償,丙也表示愿意對雙方進行調解。但乙并未向甲主張權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關部門要求保護其權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讓甲賠償并不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乙向法院起訴時,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所以法院應駁回乙的請求。
8、 1995年"六一"國際兒童節,孔建國帶自己6歲女兒孔佳到藝海攝影社為其拍攝節目紀念照片,攝影師為孔佳連拍了兩張照片。但在孔建國于三天后來取照片時,發現只有一張底片,便向攝影師索要另一張底片。攝影社的工作人員回答:"那張認底片不好,就給你洗了一張。況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錢。"孔建國再也沒有說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過了兩個月,孔建國路過藝海攝影社時,發現其櫥窗里掛著其女兒孔佳的照片??捉▏⒓凑业綌z影社經理進行交涉,質問為什么將其女兒的照片在櫥窗里展示。經理說,照片是我們拍攝的,是我們的攝影作品,當然有權予以展示??捉▏J為,攝影社未經同意就用其女兒的照片作展示,是對女兒權利的侵犯,要示攝影社取下該照片,并將底片返還。但攝影社堅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還照片,孔建國無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訴至法院。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藝海攝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權,法院應依法保護孔佳的肖像權,判決攝影社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攝影社在沒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就將孔佳的照片在櫥窗里展示,違反了使用公民肖像應當經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規定。同時,攝影社將原告的照片在櫥窗里展示,目的是為了宣傳本社的攝影技術,以此來招攬顧客,這是具有營利目的的。因此,攝影社的行為違反法律的規定,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原告黃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與其分手。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將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黃某其人“等三種材料共69頁,散發、張貼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單位在內的市區十個單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黃某自幼在其養父的奸淫蹂躪之下畸形成長,人格異常"等詞語,給原告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前痛苦,并導致其流產。原告于是訴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經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內容完全失實。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侵犯名譽權的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被告因原告與其不現保持戀愛關系,與他人結婚而懷恨在心,便采取誹謗的方式損害原告的名譽,嚴重的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此,被告應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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