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時間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事制度。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
緩刑的適用條件:
1. 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 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
3. 必須是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
緩刑的考驗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的撤消:犯新罪 發現“露罪”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緩刑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減刑:是指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執行期間內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因而依法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一種行刑制度。
包括:刑種的變更、刑期的調整。
減刑的條件:
1. 對象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實質條件: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
1. 相對減刑: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可以減刑
2. 絕對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
3.限度條件: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對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減刑的程序: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刑。
假釋:假釋放、假出獄、附條件地釋放:對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執行一定刑期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行刑制度。
假釋的條件:
1. 對象條件:僅限于被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的罪犯
2. 執行刑期條件:有期執行1/2以上;無期10年以上。
3. 實質條件:只適用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
對于累犯和因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
假釋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有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為10年。
假釋與暫予監外執行:
1. 適用對象不同:執行一定刑期有悔改表現;身體等
2. 適用目的不同:鼓勵改造;解決不便
3. 數罪并罰時是否計算刑期不同:不計入;計入
4. 是否收監的要求不同:不收監;收監
假釋與減刑:
1. 適用對象不同:有期無期;還包括管制、拘役
2. 適用次數不同:一次;幾次
3. 適用方法不同:有考驗期限;無考驗期限
4. 適用后果不同:釋放;繼續服刑
假釋與緩刑
1. 適用對象不同:有期、無期;拘役、三年以下
2. 適用根據不同:執行期間內的悔改表現;犯罪情節和悔改表現
3. 適用時間不同:執行中間;判處同時
4. 考驗期限不同:明確規定;視具體情況而定。
時效和赦免。
追訴時效: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之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需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法分則條文結構由罪名、罪狀、法定刑構成。
罪狀:犯罪的狀況,即按照犯罪構成的條件進行的具體描述。刑法分則對罪狀的表述有:
1.簡單罪狀:只寫出犯罪的名稱
2.敘明罪狀:詳細描述犯罪的各主要特征
3.引證罪狀:引證其它法典或本法典的其它條文規定的特征來說明本罪的特征。
4.空白罪狀,參見罪狀:沒有規定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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