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適用范圍,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圍,它指的是一個國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圍、在什么時間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圍可以分為刑法的空間效力和刑法的時間效力兩個問題。
1.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刑法的空間效力在理論上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四個原則。
第一是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刑法在這個國家的領域范圍之內它是有效的。所謂屬地它是一個立體的概念,既包括這個國家的領陸,也包括這個國家的領海和領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領域不僅包括了領陸、領海、領空,還包括了刑法上所說的浮動領土。我國刑法第6條2款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當然這種規定也導致了兩個不同國家的管轄權競合的問題。
第二個原則是屬人管轄原則,所謂屬人管轄,也就是按照國籍的原則來管轄。我國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當然這種規定同樣存在著與國外刑法管轄的競合。
第三個原則是保護管轄原則,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四個原則是普遍管轄原則,這是對國際犯罪懲治的管轄原則。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2.在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當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問題,即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我國刑法是堅持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從舊就是按照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處罰。從輕有兩種情況,一是舊法規定為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從新法也就是不認定為犯罪;二是舊法新法都認為是犯罪,但新法處罰較輕則從處罰輕的法律規定即從新法。當然現在理論上還有一個中間法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
主要是犯罪行為的表現方式,主要有三種,作為、不作為和持有。
1.作為指的是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2.不作為,即消極的行動,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不作為是與作為義務相關的,這是我們理解不作為的重點。不作為的作為義務有四種來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所規定并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任何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第二是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由有關法規、規章制度加以規定,但與前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并不相同;第三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時,該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第四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
3.持有是指行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規定的特定物品的狀態。例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我國刑法規定持用犯罪主要是為了有效的懲治相關犯罪而起來兜底的作用。
以上三種重點要掌握的是不作為。
第三個問題: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的問題主要涉及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
1.我國刑法規定了三種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弓雖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法的規定,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的尚未完全喪失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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