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為非重點章節。大致了解此類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重點掌握常見犯罪的概念和構成,如間諜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為重點章節,需掌握該類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或過失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本罪客體是公共安全,其本質特征在于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廣泛性和不確定性;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放火罪、爆炸罪、投放毒物罪的主體為已滿14歲的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本章的一大特點是過失犯罪較多,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本章罪可分為5類,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壞特定對象的犯罪、恐怖性質犯罪、涉槍犯罪、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首先要重點掌握的是放火罪,應掌握其概念、構成特征。并注意明確放火罪和以放火方法實施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犯罪的界限,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于客體,前者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后者雖然也采取了放火的手段,但危害的是特定人身或財產所有權。其次應了解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為防盜而私設電網,致使不特定他人重傷或死亡的,應定此罪。還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解一下罪名和基本內容,過失以放火、決水、投毒、爆炸以及其他危險方法致不特定多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構成本罪。
關于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應了解其概念、構成特征以及認定中需注意的問題,并結合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學習。其中的第3條、第4條新增了資助實施恐怖活動組織或個人罪。
涉槍犯罪,即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犯罪客體仍然是公共安全。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具備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相應犯罪。涉槍犯罪還包括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二者的區別在于行為方式不同,案例分析可能涉及到。學習涉槍犯罪最好聯系到下一章的走私武器彈藥罪,如從走私分子手中買槍后倒賣,或進行犯罪的行為應如何處理,需結合案例加以區分。
交通肇事罪,需注意此罪主要指在公路、水路交通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包括鐵路和民航交通中的事故,對后者法律另有規定,即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本罪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行為。應注意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不限于從事交通運輸人員。還應理解對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處理。
重大責任事故罪,比較常見,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職工違章作業或一線生產指揮者下令強迫工人違章作業,結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公私財產損失。行為人的過失責任與事故的發生須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如果按照安全生產的規定來操作,一般不會發生事故,如果為了趕工期、牟取私利等動機而沒有預見發生事故的危險或已經預見而冒險進行作業,或者有安全隱患不排除,結果造成安全事故,行為人應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此外,還應區分意外事故與責任事故,非人為責任造成、無法預見或不能避免的事故屬于意外事故,行為人沒有過失,不構成犯罪。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筑等企事業單位中第一線作業的工人以及在生產第一線直接指揮作業的負責人,如車間主任,工段長等。間接指揮作業的上級負責人由于管理過程中的過失造成事故的,不能構成本罪。本罪客體為廠礦企業的生產安全。注意區分本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在主觀上都存在過失,客觀上都造成了嚴重后果,但前者為特殊主體,發生在特殊環境中,客體也比較特殊。
學習本章犯罪應重點掌握的法條有刑法典第114、115、120條、125條、128條、133條,134條以及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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