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侵犯財產罪
本章也是傳統犯罪,罪名少,發案多。主要掌握以下罪名:
搶劫罪,是常見犯罪,概念、特征、認定。客體為復雜客體,主要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當場實施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劫取財物。本罪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犯罪主體年滿14歲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概念,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為抗拒抓捕、窩藏贓物、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轉化型的搶劫罪的前提只要行為人有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即可,不要求前提行為必須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相應犯罪,應經法院審判才能明確。
盜竊罪,概念、特征、構成要件、認定。本罪盜竊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根據司法解釋,500-2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盜竊金融機構(指銀行金庫、存貸現金等,而非銀行設備或辦公用品),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國家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死刑。
詐騙罪,概念、特征、認定。與金融詐騙、合同詐騙的區別。
侵占罪,概念、特征、認定。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挪用資金罪,概念、特征、認定。與挪用公款的區別,與職務侵占的區別。
本章應重點掌握的法條:第263、264、266、269、270、271、272條
第七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本章掌握類罪概念、構成特征。包含了9小類犯罪,121個罪名,下列罪名重點了解。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包括人大代表、安全機關、紅十字會執行公務的行為。客觀方面強調暴力、威脅。對國家安全機關,雖然未用暴力、威脅方法,但妨害公務發生了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
招搖撞騙罪,概念。與詐騙罪的區別,前者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后者屬于侵犯財產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牟取非法利益、少量財產、待遇、地位、榮譽、玩弄婦女等。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概念、特征、認定。與一般犯罪集團的區別。
盜竊、侮辱尸體罪,97年刑法新增。概念、特征。
偽證罪,發生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關聯的重要事實作隱瞞或作虛假證明的行為。主觀目的為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本罪是行為犯。
窩藏、收購、轉移、銷售贓物罪,選擇性罪名,實施四種行為之一,即成立相關犯罪。
醫療事故罪,概念、特征。過失犯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相關罪名的法條大致掌握。
第八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本章大致了解類罪概念、罪名。注意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與第11章的軍人犯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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