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商標注冊
第一節 商標注冊的概念和原則
一、概念:指商標使用人為了取得商標的專用權,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定的注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商標局經過審核,準予注冊的法律制度。
二、原則:我國的商標注冊是按照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煙草、人類藥品)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節 商標注冊的條件
一、商標注冊的申請人:
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我國國內商標注冊實行商標代理與當事人直接辦理的雙軌制;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任意一家有條件從事涉外代理業務的中國商標代理組織辦理??梢怨餐暾堊?,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
二、獲準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的條件:
1、商標的構成要素必須具有顯著性,便于區別。
2、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3、使用地理標志作為商標注冊的,不得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4、不得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注銷之日起1年內,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被核準。
第三節 商標注冊的申請
一、商標注冊申請的原則:
1、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一份申請只能就一件商標提出注冊申請,但允許申請注冊的同一商標使用于不同類別的商品上。
2、同一申請中的先申請原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3、同日申請中的先使用原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又在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查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30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30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由商標局裁定。
二、商標注冊的程序:
1、申請前的準備:
(1)辦理商標查詢。(2)收集實際使用的證據。
2、申請文件:
(1)按照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2)報送商標圖樣。(5份)(3)提交其他書件。
3、申請的提出:
(1)提交申請的途徑:中國人直接向商標局提出;外國人應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不能直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2)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申請。
(3)交納費用:交納申請費、注冊費。
4、申請日與優先權:
(1)申請日的確定: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日期為準。
(2)優先權的主張及證明:
①優先權:指商標局在確定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日時,不以商標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的實際日期為準,而以按照某種標準確定的一個先前的日期為準。
a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享有優先權。
b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享有優先權。
②申請人主張優先權的,應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出第一次申請的副本,或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或有關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5、幾種特殊的申請手續:
(1)另行申請: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2)重新申請: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3)變更申請: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域或其他注冊事項的,應提出。
6、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的保證: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節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形式、實質)與核準:
一、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手續的完備,申請書件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1、手續齊備并按規定填寫申請書:商標局受理申請,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
2、手續不齊備或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商標局將不予受理,退回申請,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3、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商標局限期申請人進行補正。凡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
二、實質審查: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是否違反《商》的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權利發生沖突。
1、符合《商》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認定,予以公告的。
2、不符合《商》有關規定,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并發給《駁回通知書》。
3、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限期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駁回通知書》。
4、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申請人可自收到商標局的《駁》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當事人對決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法院起訴。
三、公告與異議
(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經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二)異議理由:
1、商標申請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資格。
2、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
3、違反了《商》規定的禁用條款。
4、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5、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三)商標局應經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委員會的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四、核準注冊:是商標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決定性環節。
1、對于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裁定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2、對于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3、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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