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報 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二、考生電子檔案
4.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和考場記錄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5.市、縣(區)招辦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和省招辦頒發的信息標準制定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確認制度。
6.省招辦按教育部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的基層黨組織負責。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中。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10.體檢工作由縣級教育招生部門會同當地衛生部門組織實施。須指定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體檢,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體檢站,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有條件的省轄市可設立中心體檢站,組織所轄縣(市、區)考生統一體檢。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中心體檢站)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體檢結論由主檢醫生填寫并加蓋體檢醫院(站)公章方可有效。體檢標準要向考生公布,體檢結論于體檢結束后通知考生。體檢工作應于5月15日前結束。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河南省指定河南省人民醫院為終檢醫院,省招生委員會將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體檢工作紀律,堅決反對和抵制徇私舞弊行為。對弄虛作假或體檢不實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1.高等學校可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五、考 試
12.全國統考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并制訂答案及評分參考,確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河南省組織命制的藝術類專業河南省統一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等學校受權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4.省、省轄市、縣(市、區)招辦和有關高等學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行管理,加強監督和檢查,并建立應急反應機制、晝夜值班巡邏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報省招辦,省招辦接報后立即同時報省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5.考點設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設考點的,須報省招生委員會批準。
16.河南省高考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為語文、數學(分文科數學、理科數學)、外語(含聽力),為每個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綜合(包括政治、歷史、地理)和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由考生根據本人情況選考其一。“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每科滿分為300分,其他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總分滿分750分。
報考高等學校體育教育、社會體育專業、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考試文化科目外,還必須通過相應的專業考試,專業考試的具體安排見相關文件。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河南省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的含有聽力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考生聽力部分的測試成績不計入總分,作為單獨的一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等學校參考。非聽力部分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非聽力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 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
河南省2009年暫不組織報考外語專業考生的口試。
18.全國統考于6月7、8日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 時間 科目 |
6月7日 |
6月8日 |
| 9:00—11:30 | 語 文 |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
| 15:00—17:00 | 數 學 | 外 語 |
19.除外語科目的少數語種外,其他統考科目全部實行網上評卷。評卷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由省招辦負責組織實施。
20.考生應在省轄市、重點擴權縣(市)招辦規定的時間內憑準考證到報名站領取本人的高考成績證書。
21.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定的日期內到縣(市、區)招辦登記申請成績復核。復核工作由招生部門組織進行,檢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存在差錯,不復核評分寬嚴。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縣(市、區)招辦領取復核結果。
22.考生高考答卷由省招辦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保存至當年年底,未經省招辦批準,任何人不得接觸考生答卷,保管期滿按秘密級材料處理辦法集中銷毀。
六、招生章程
23.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河南省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范,且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等學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等學校須于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須于4月15日前完成對所屬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25.高等學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在本校網站公布,并將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河南省招辦。省招辦負責匯總從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中下載備案的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匯總高等學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在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http://www.heao.gov.cn)向社會公布。
七、填報志愿
26.考生填報志愿分兩次進行。第一次在全國統考之后、公布成績之前,填報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錄取學校的志愿。第二次在公布成績之后,填報本科三批、高職高專一批、高職高專二批學校志愿。具體時間另行通知。八、錄 取
32.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省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等學校應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等學校和省招辦要保證相互聯絡通訊的暢通。九、新生入學復查
57.新生入學后,高等學校應認真組織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58.學校復查后,對入學復查清退考生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檔案(或人事檔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
十、招生經費
59.按照國家文件要求,各省轄市、縣(市、區)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等學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0.考生報名時應按《關于調整河南省學校招生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豫價費字[2000]145號、豫財預外字[2000]21號、豫教財字[2000]59號)文件核定的標準繳納報名考務費,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調整有關收費項目的通知》(豫政[2008]52號)文件繳納電子信息采集費。
高等學校按《關于收取普通高校招生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豫財辦綜〔2005〕50號)文件規定繳納網上錄取費。
體檢費按衛生部門經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繳納。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1.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招辦。
對考生在全國統考(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河南省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
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高等學校在校生,高等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報名考試所在縣(市、區)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招辦將所有在全國統考中違規考生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62. 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河南省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員管理辦法》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63.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十二、附 則
64.部分高等學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學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籍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管理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65.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66.高等學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優秀專科應屆畢業生的招生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67.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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