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轄市招辦,各重點擴權縣(市)招辦:
為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考報名組織工作
各級招辦和中學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規定,認真制訂報名工作細則和信息采集工作方案,明確崗位職責,完善管理辦法,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報名組織工作。要采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項招生政策、規定和特點,宣傳有關報名工作的具體要求。各報名點要公布咨詢電話,安排專人接受考生和家長咨詢,及時解答報名中的各種問題。報名截止時間河南省統一確定為4月15日,各省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作出具體安排,逾期不再補報。
各地要嚴格執行《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及河南省的轉發通知,加強教育、公安部門的配合協作,共同做好考生戶口、身份、學籍、資格等審查認定工作。
實行報名工作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報名工作各崗位工作人員和責任,嚴格工作程序。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嚴格審查、把關,誰主管、誰簽字、誰負責。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堅決不允許報考,對在報考資格上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對弄虛作假騙取報考資格、照顧條件的考生,取消其當年的考試和錄取資格。各中學不得組織、縱容高二學生報考,不得到外地外校拉生源。
二、嚴格執行在戶口所在地報名的規定
考生應在戶口所在地報名是教育部的一貫規定,各地要認真執行,任何地方都不得違規接收非本縣(市、區)考生報考。
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憑身份證、戶口簿、會考證在戶口所在的縣(市、區)報名。對在本省內異地就讀、確需在就讀地報考的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經就讀地的縣(市、區)招辦核準其會考考籍,由負責學籍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出具中學學籍證明,可憑身份證、戶口簿、會考證在就讀地報名。各地接受的異地報考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必須與對應的當地會考考籍庫名單一致。不在會考考籍庫、無高中學籍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在戶口所在縣(市、區)報名,這類考生類別為應屆,畢業類別為其它。
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憑身份證、戶口簿、學生證在戶口所在縣(市、區)報名,也可在以上證件齊全的前提下,憑負責學籍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在學校所在縣(市、區)報名。
往屆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同等學力報考者,憑身份證、戶口簿和學歷證明(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在戶口所在的縣(市、區)報名,不得異地報考。同等學力證明須由省轄市招辦審核。往屆高中畢業生和同等學力報考者的信息采集報考登記表中可以沒有會考證號和會考成績。
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報考“對口”升學,由學校在當地縣(市、區)招辦集體辦理報名手續。
在外?。ㄗ灾螀^、直轄市)借讀的河南省考生,一律回戶口所在縣(市、區)報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要求在河南省借考的,須持戶口所在地的省級招生辦公室和河南省招辦同意借考的證明,縣(市、區)招辦可以接受其報名,就地安排參加考試。考試后將答卷密封,以機要件及時寄往借考考生所在地的省級招生辦公室。
在河南定居并具備報名資格的外國僑民,須持河南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暫住證不能報考),在定居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報名。
考生報名時,要完整、如實地填寫有關情況,交驗相關證件,繳納報名考試費、信息采集費,填寫《報名登記表》,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由他人代為報名??忌屑氶喿x《考生守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均應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拒簽者,不接受其報考。因填報錯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三、嚴格審查報名資格
在報名工作中,報名點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資格審查,重點防范同一考生多處報考、高二學生、高校在校生報考等問題。
1、利用2005年普通高招信息庫與2006年報名信息庫對照,查處高校在校生報考。對上年錄取庫中顯示為已錄取的考生,如高校已將其列入錄取未報到考生名單并報送省招辦,可以接受考生報名;如未在名單中,考生應提供原錄取院校出具的未報到證明,方可報名。否則,均視為高校在校生,不能接收其報名。如上年已參加過高考的,2006年不得再以應屆生資格報考。經查確屬高校在校生報考的,要通知其所在高校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2、利用高中畢業會考庫、中招錄取庫等與2006年報名信息庫對照,查處高二學生和其他違規報考。經查屬高二學生報考的,取消其報考資格,且明年不得以應屆生資格報考,并在考生誠信檔案中予以記載,錄取時向高校提供。頂替他人高中學籍報考的,取消其報考資格。
3、利用計算機對考生身份證信息、圖像信息進行篩選比對,對同一考生重復報考、異地報考的,取消其報考資格。
四、嚴格審查各類照顧對象
凡屬于政策性加分照顧的考生,報名時要提供照顧對象相對應的證書和文件的原件,要認真履行審核人員簽字、考生確認手續,并實行公示制度。
1、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獲得者,依據省教育廳印發的文件;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上獲得者,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發明創造或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及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都應有相應機構頒發的文件和證書,并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公示。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應有省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廳、省公安廳表彰的相應文件和證書。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和獲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冊和秩序冊。
4、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應有《立功受獎證書》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退出現役證》。
5、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考生,應有省僑辦統一出具的證明。
臺灣籍青年考生應有省對臺辦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烈士子女應有《革命烈士證明書》和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應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退出現役證》和戶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門頒發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
少數民族考生應持本人身份證和父母身份證、戶口簿。
6、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由村委會出具證明。
退役兵應出具《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退出現役證》和縣級民政部門證明。
殘疾軍人應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縣級民政部門證明。
因公犧牲軍人子女應出具《革命軍人應公犧牲證明書》和縣級民政部門證明。
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應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縣級民政部門證明。
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由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出證明和縣級民政部門證明。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由省公安廳出具證明。
各省轄市和縣(市、區)招辦應確定專人在報名期間負責照顧對象的審查工作,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各類照顧對象的榮譽證書經審查無誤后復印存檔,審查人和考生在復印件上簽字。少數民族考生由審查人和考生在父母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字后,隨其他各類照顧對象的證明和榮譽證書原件報省招辦。
五、加強對考生的遵守紀律和誠信教育
2006年教育部要求對參加高考的所有考生在考試過程和在招生其他環節的違規行為,均載入考生個人誠信檔案,錄取時由省招辦提供給有關高校。在報名時,要讓每個考生了解違規處理規定和報名資格弄虛作假的危害性,讓廣大考生知道參加考試違紀舞弊和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以及上年被錄取后不去報到的行為,都要載入考生個人誠信檔案,錄取時向高校提供。報名時每個考生要簽訂《考生誠信承諾書》。
六、認真做好采集考生報名信息工作
按照省招辦下達的統一信息標準,認真做好考生(包括保送生、單獨招生等所有2006年參加高校招生錄取或備案的考生)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切實做到采集信息準確、規范,不錯、不漏,上報及時。5月9日各省轄市招辦須將報名信息光盤和《河南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情況統計表》(
七、做好考生各類照顧條件的公示工作
對各類照顧對象以及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自主選拔招生、小語種招生、運動訓練及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等特殊類招生,要分別公示,未經公示者不得享受照顧錄取。
縣(市、區)招辦和中學都要張榜公示,省市兩級招辦在網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所在中學等基本信息、照顧類別、證件名稱、編號、發證單位、審核人,單獨招生分項單獨公示。縣(市、區)和報考點的張榜公示時間從河南省報名截止日期第二天起,不少于一周,報名點和縣(市、區)招辦公示內容都必須有本級和上級舉報電話。公示期滿后,公示結果由報考點、縣(市、區)招辦負責人簽字確認報省轄市招辦。省招辦在“河南省招生考試信息網”公示專欄公示,公示時間從河南省報名信息匯總后到錄取結束。各級公示期間公布的舉報電話要指定專人接聽和記錄,發現的問題,必須嚴肅查處。對弄虛作假騙取報名和照顧資格者,一律取消考試資格和照顧資格,并根據情節對考生和有關責任人做出進一步處理(省教育廳舉報電話:0371-65900737 ;省招辦舉報電話:0371-63941272)。
公示合格的各類照顧對象的證明和榮譽證書復印件裝入考生檔案。審查后的照顧對象分類填《河南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顧對象名冊》(
八、報名考試收費
各地在報名時,應按照豫價費字[2000]145號、豫財預外字[2000]21號、豫教財字[2000]59號文件核定的標準收取報名考務費,按豫財辦綜[2005]9號文件收取電子信息采集費。
體檢收費由衛生部門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價格收取。
九、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高考會考庫中學生姓名與戶口簿上身份證姓名不一致的,報名時縣(市、區)招辦、中學必須嚴格審查,確定專人負責,經查確系同一考生,原則上以戶口簿上的名字為準。屬于同音字、相近字、缺字、生僻字和與戶口簿上曾用名一致的,可以接受。姓名差別比較大的,要從嚴審查。
2.報名時16歲以下考生沒有身份證的,必須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身份證明。身份證明上必須有學生的照片、身份證號和當地派出所蓋章,考試時必須持身份證。
3.各地要加強對殘疾生體檢工作的指導,要求如實填寫既往病史,不準隱瞞真相或弄虛作假,否則后果自負。對體檢結論不合格的考生先挑出來,經進一步核實確認無誤后再輸機。
4.由于國家2006年高考體檢沒有出臺新的政策,2006年仍不再召開體檢工作會議。省招辦將重新印發體檢手冊,如果明年仍沒有變化,省招辦不再印發,各地要注意保存。
請各地根據報名情況安排體檢工作, 近期將派巡視檢查組到各地檢查體檢工作,各市體檢工作應于5月15日前結束。4月15日前將各縣(市、區)體檢時間安排報省招辦普招處。
一、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準考證》、身份證參加考試。
三、開考前25分鐘(第一科前移10分鐘)預備鈴響后開始入場,10分鐘內入場完畢。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能進場。 外語科考試開考前30分鐘入場,開考前15分鐘禁止遲到考生入場。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藍(黑)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帶手機進入考點的,考點不負責手機的存放,一切后果自負。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等證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驗??忌I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號、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七、當科考試結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場。
八、在答卷紙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九、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十一、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