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共事業管理的公共責任與監督機制
1.如何理解公共責任的含義?
答:公共責任,是指掌握公共權力的公共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就其內容來說,應包含三層意思:
(1)在行為實施之前,公共責任是一種職責,行為主體在行使權力之前就明確行使權力所追求的公共目標;
(2)在行為實施過程中,公共責任表現為主動述職或自覺接受監督;
(3)在行為實施之后,公共責任是一種批評并對不當行為承擔責任——撤消或糾正錯誤的行為和決策,追究造成失誤的決策者和錯誤行為的執行者的責任,并對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何理解公共事業組織的公共責任高低兩個層次?
答:公共事業組織的公共責任可分為高低兩個層次:
低層次的公共責任體現為“避免違規,避免不當行為和賬目的完善管理”。
高層次的公共責任體現為“資源的有效利用以實現所追求的目標”。
由此可見,低層次的公共責任意味著不做壞事,高層次的公共責任體現為努力做好事。
3.試說明發達國家的公共事業組織的監督機制框架和發展趨勢。
答:發達國家的公共事業組織的監督機制框架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監督主體:即對公共事業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國際上存在主體多元化(以美國為代表)和專門機構(一英國為代表)兩種模式。
(2)監督規制:是發達國家政府管理和監督公益機構的主要手段。主要規制有:
注冊登記制度;財政優惠;財務規則;投資規則;“不公平競爭”規則。
(3)發展趨勢:扶持公共事業組織的發展成為政府的重大戰略決策。表現為:
政府對公共事業組織管理的強化;多元監督體系的完善和強化;公共事業組織自律機制的強化;公共責任層次由低向高的重點轉移。
4.試說明我國公共事業組織監督機制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答:1社會腐敗對公益機構的侵蝕;
2“道德滑坡”——公共事業組織所面臨的道德危機;
3薄弱的社會監督;
4“組織缺位”——監督主體多元化與激勵不足;
5“角色沖突”——監督主體的身份障礙;
6“雙重俘獲”——監督疲軟的必然結果;
7市場約束軟化——限制競爭的副產品。
1. 試說明完善我國公共事業組織監督機制的措施。
答:我國公共事業組織監督機制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借鑒世界各國的經驗教訓,完善我國公共事業組織監督機制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采取措施:
1完善我國公共事業組織的組織立法;
2減少公共事業組織登記限制,簡化登記程序;
3加強公共事業組織的日常監督;
4明確界定政府監督主體,加強監督力度;
5營造競爭環境,促使公共事業組織動作透明化;
6建立公共事業組織行業監管,完善自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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