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盜竊塑料薄膜,價值5000元。案發后乙、丙二人逃跑,甲歸案并如實陳述了三人共同盜竊的犯罪事實。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別向公安機關陳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兩家窩藏贓物的經過和贓物的外部特征。根據乙妻、丙姐的陳述,公安機關查獲了贓物,所獲贓物同失主的陳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證。
請問:(1)指出本案證據分別屬于哪些法定證據種類?哪些屬于直接證據?哪些屬于間接證據?
(2)如何理解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根據本案中所獲得的證據,對被告人能否定罪?
參考答案:
(1)甲的陳述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乙妻的陳述屬于證人證言;丙姐的陳述是證人證言;贓物是物證;失主陳述為被害人陳述。直接證據有:甲的陳述、乙妻的證言、丙姐的證言。間接證據有:失主的陳述、贓物。
(2)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A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B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C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D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本案中,乙妻、丙姐的陳述,失主的陳述,查獲的贓物,都證明了有犯罪事實的發生,但對于犯罪是實施的,只有甲的陳述這一直接證據和乙妻、丙姐的陳述等間接證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盜竊行為系甲、乙、丙所為。因此,不能據次對甲、乙、丙定罪;乙妻、丙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則更不能加以確定,因為,她們是否明知為贓物等情況尚沒有證據加以證明。
解析:
(1)請參照前題。(2)主要涉及到對主要案件事實及證明標準的理解和應用問題。
95.某市居民張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購買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開啟第三瓶啤酒時,該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當場將張三的眼睛嚴重擊傷,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張小三的臉部也受了傷。張的家人趕快將他們送往醫院治療,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張三因傷住院半個月,花費5000多元醫療費,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張小三也各花費了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個月后,張三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者賠償所有損失。
請問:(1)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2)在本案中,張三需要證明哪些事實?
參考答案:
(1)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A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B民事爭議發生過程的事實。C當事人主張的民事訴訟程序事實。D有關外國的法律法規的事實。
(2)在本案中,原告張三應舉證證明的事實有:A發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購買的事實;B啤酒瓶發生爆炸,并炸傷張三、李四、王五、張小三的事實;C張三等人治傷花費了醫療費5000余元的事實。
解析:
本題考查對民事訴訟證明對象范圍的掌握及適用。發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購買的事實,啤酒瓶發生爆炸,并炸傷張三、李四、王五、張小三的事實,張三等人治傷花費了醫療費5000余元的事實,都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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