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中國解決國籍沖突的有關規定
31.【參考答案】我國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對于國籍積極沖突即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主張以其經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若該人在其所有的國籍國均無經常居所,則以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法律為其本國法;對于國籍消極沖突即無國籍或國籍不明的人一般適用其經常居所地法律。
32.破產宣告地域效力上的三種不同理論
32.【參考答案】(1)普及破產主義,債務人一旦被某國宣告破產,其財產不管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應該歸入破產財團,其他國家或地區應該幫助破產管理人收集當地的財產,制止個別債權人的自行扣押。
(2)地域破產主義,一國法院所作的破產宣告,其效力僅及于破產人在該國領域內的財產,對破產人在其他國家的財產不產生影響。
(3)折中主義。兼采普及破產主義和地域破產主義。
33.平行訴訟的含義及產生的原因
33.【參考答案】(1)平行訴訟是指相同的當事人基于同一訴訟請求或案件事實,先后或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法院起訴,而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院都進行受理的情形。
(2)平行訴訟的發生,有其客觀原因與主觀原因【中公自考】,客觀原因主要是各國法律關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規定的不同。
(3)主觀原因是當事人進行挑選法院,即當事人為取得對自己有利的某國法院判決或是為對抗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提起重復訴訟或對抗訴訟。
五、論述題
34.論述在遺產繼承上單一制和分割制的優缺點。
34.【答案】從理論與實踐上來分析,單一制與分割制各有優缺點。
(1)就單一制而言,優點在于簡單易行,且不會發生死者位于不同國家的動產和不動產要分別受不同法律支配而產生不同法律結果的矛盾情況,但最大的缺陷卻在于用死者的屬人法去處理位于法院國以外的不動產,其判決往往得不到物之所在地國的承認和執行。
(2)而就分割制而言,判決雖易為不動產所在地國承認,但法律適用上的操作程序難免復雜和煩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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