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題
甲某于2001年6月與上海萬隆飯店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明確規定其責任是負責飯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試用期8個月,月工資3000元。8個月試用期后萬隆飯店表示滿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飯店餐飲部門負責人調離,飯店主管又認為大堂經理最好以女性為宜,于是在未與甲某協商的情況下,便安排甲某將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飲部的工作。對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認為原合同規定是來做大堂部經理工作。飯店認為甲某與飯店已簽了勞動合同,甲某已成為本飯店的職員,就應當服從飯店的安排,仍堅持由甲某去做餐飲部工作。甲某堅決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問題:
(1)甲某與上海萬隆飯店簽訂的合同有什么錯誤?請指出。
(2)上海萬隆飯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飲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3)如果上海萬隆飯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4)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甲某如被解雇,工會可從哪些方面幫助甲某維護其合法權益?
答:(1)試用期長達8個月,超過了法定的6個月限制。(2分)
(2)不正確。因為飯店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2分)
(3)不合法。因為飯店不具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2分)
(4)甲某如被解雇,他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某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2分)
(5)工會可從以下兩方面幫助甲某:就飯店解雇一事向飯店提出意見,要求重新處理;
支持和幫助甲某申請仲裁或起訴。(2分)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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