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概要:
責任保險合同概念;責任保險合同種類(重點);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了解);責任保險合同的特殊性(重點)。
再保險合同概念;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性(重點);再保險合同的性質(了解);再保險合同的附隨義務(重點)。
(一)名詞解釋
1、責任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在受賠償的請求時,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
2、再保險合同:指保險人以其承擔的保險責任的一部或者全部為保險標的,向他保險人轉保而訂立的保險合同。
(二)選擇、簡答或論述
一、責任保險合同的種類
我國,按照承擔的方式和內容劃分:
1、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主要險別:第三者責任保險、飛機第三者責任險、建筑安裝工程第三者責任險。
2、公眾責任保險合同。主要險別:場所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個人責任保險。
3、產品責任保險合同。
4、雇主責任保險合同。
5.職業責任保險合同。
二、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依約定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被保險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所致損害的責任。
此外,保險人需要負擔因賠償糾紛引起的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其他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2、除外責任:
(1)戰爭、軍事行為或bl、罷工、核子輻射或污染。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被保險人本身及其家屬和受雇人所受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4)違反合同的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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