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稅范圍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一般稱之謂“預提所得稅”。
注意!2003年4月考試題目“。簡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范圍”
注意!2003年7月考試題目“對在中國境內不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如何征稅”
第九章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納稅主體
1.居民。對居民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這類納稅人負有從中國境內外所得的納稅義務。同時對在一個歷年內在中國境內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得稅。所稱“居住滿1年”,指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了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指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2.非居民。非居民是指不在中國境內居住,或在一個歷年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365天的外籍人員和沒有戶籍的中國公民。對非居民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這類納稅人只就其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征稅客體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納稅義務人的各項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上述各項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三、稅率
個人所得稅采取分別計算征收的方法,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所得稅率:1.對有穩定來源的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計征,最低一級稅率為5%,最高一級稅率為45%。每月所得超過800元以上的部分征稅。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算,分月預繳,最低稅率是5%,最高一級稅率是35%。其他7項所得,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均為20%比例稅率。
第十章 農 業 稅 法
第一節 農業稅
農業稅 是國家向從事農業生產有收入的單位與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是體現國家參與農業產品分配的一種分配關系和分配形式。
國家一貫重視農業稅收,在農業稅上始終堅持和貫徹三條原則 即:兼顧國家和農民的利益;稅收負擔在地區、鄉、村之間公平合理;鼓勵農業持續增產。這三條原則體現了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一、納稅主體
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業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1.農業經濟合作組織;2.國有農(林)場;3.有自留地的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和國營農場職工;4.個體農戶、種養業戶等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公民;5.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和寺廟。
二、征稅客體和稅款的計算
農業稅的征稅客體是: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棉花、麻類、油料糖料等經濟作物的收入;農業收入以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為計量標準。薯類作物折成糧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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