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法的構成要素
一般地說,稅法的構成要素包括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征稅客體、稅率、稅目、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內容。其中納稅主體、征稅客體和稅率是稅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每個稅法都必須具備這三個內容,否則,就不成其為稅法。
(一)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
征稅主體,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稅務機關、地方財政局和海關。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是履行納稅義務并享有相應權利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義務的承擔者,納稅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二)征稅客體。征稅客體又稱征稅對象,即征納稅主體所指向的對象,這是稅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征稅的直接依據。每一種稅法都有明確規定的征稅客體,如流轉稅類的各項產品的銷售收入額、收益稅類的收益額、財產稅類的財產數量或價值等等。
(三)稅率。稅率是應征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征稅額的尺度,體現著征稅的深度,反映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稅收,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多少和納稅人負擔的輕重,關系到各稅種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的經濟利益,從而成為稅收調節機制的一個最敏感的部分,是稅法構成內容的核心部分。稅率按照計算單位來劃分,可以分兩種形式:按絕對量的形式和按百分比相對量的形式。前者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收,這種形式稱為定額稅率。后者適用從價計征的稅收,按百分比征收又可分為兩種形式稅率,即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
為了達到不同的征稅要求,我國的稅率分為定額稅率、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三種
1.比例稅率是指不分征稅客體數量多少,只限定一個比例的稅率,它通常用于流轉額的征稅。比如增值稅的稅率都是固定的比例稅率,不因產品或銷售額數量的大小而改變,在計算上簡便,在征納上方便,同時不影響流轉額,負擔是相同的。比例稅率的缺點是不能調節收入的懸殊情況,不能貫徹稅收的合理負擔原則。
2.累進稅率是隨著征稅客體數量的增加所負擔的稅率也隨之增加的一種稅率。即按征稅客體數額的大小,劃分若干等級,對不同等級,規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征稅客體數額越大,稅率越高。累進稅率適用于對所得額的征稅,其調節作用直接,功能強,效果明顯。累進稅率按其累進依據和累進方式的不同,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三種。全額累進稅率是對征稅客體的全部數額都按照與之相適應的等級稅率征稅。它實際上是按征稅客體的數額,分等級的差別比例稅率,它在運用中計算簡便,但其在兩個級距臨界部位上,會出現稅負增加超過所得額增加的不合理現象,所以在實踐中一般不采用這種稅率。超額累進稅率是根據征稅客體的數額的不同等級部分,按照規定的每個等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的一種累進稅率。征稅客體數額增加,需要提高一級稅率時,只對增加數額按提高一級稅率計征稅額,同一納稅人要適用幾個級距的稅率來計算應納的稅額,可采用“速算扣除數”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只就超過各級距收入的部分多納稅,對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的不征,從對收入差別的不同調節上,它體現了合理負擔的原則。超率累進稅率是對納稅人的全部利潤,按不同的銷售利潤率劃分為若干個等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計算征收的一種累進稅率。
3.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它是對征稅客體為實物時使用的稅率,是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種,即對一定數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數額的稅款。通常對那些價格穩定、質量和規格標準比較統一的商品征稅,例如資源稅、車船使用稅等。定額稅率的優點是計算簡便,但它不能夠反映征稅客體的不同性質。當同一種商品因質量不同,價格又相差很大時,從量征稅,稅負就極不合理。在優質優價、劣質劣價的情況下,定額稅率有利于促進企業提高商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
第五節 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
稅收法律關系簡稱稅法關系,它是指國家與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并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賦予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征納關系為內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一種意志關系。它具有強烈的階級性。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一方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但另一方必須是國家或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
2.稅收法律關系具有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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