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為重點章節。了解一下類罪概念、特征。
貪污罪,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解釋見刑法93條、382條第2款。犯罪客體為復雜客體。對象是公共財物。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個人貪污在一般情節下,數額達到5000元,即成立犯罪。主觀方面故意,有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如果由于工作失誤造成帳務上的缺額或公共財物的少量損失,不構成犯罪。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本罪適用死刑的起點為貪污10萬以上,或情節特別惡劣,所謂情節特別惡劣,一般指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訂立攻守同盟,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的情形。
挪用公款罪,概念、特征和認定。與貪污罪的區別。挪用公款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拒不歸還公款的,可轉化為貪污罪。挪用公款與挪用資金的區別。
受賄罪,客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益,以此交換對方的財物。賄賂限定于財物或財產性利益。不包括性賄賂等非財產性利益。受賄罪是結果犯,處罰數額同貪污罪。犯罪主體沒有382條第2款規定受委托的情形,受賄與貪污的界限,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區別。受賄罪的處罰。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罪是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堵漏性條款,由于貪污賄賂犯罪隱蔽性強,取證不易,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可將部分證明責任轉移給被告人,減少打擊腐敗犯罪的司法成本。
本章犯罪應重點掌握的法條:第382、383、384、385、395條。
第十章 瀆職罪
本章大致了解類罪的概念、特征、罪名,課程要求與危害國家安全罪相同。
第十一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本章大致了解。課程要求與危害國家安全罪相同。
復習方法與考試問題:
刑法分論共有11章,由分論概述和10章具體犯罪構成,其中有7章是我們學習的重點,即第1章概述、第3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4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5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6章侵犯財產罪、第7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9章貪污賄賂罪。復習時首先要做到基本法條熟悉,需要掌握的法條主要是刑法典,98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會有關懲治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的決定以及三個刑法修正案,分別涉及到公司、證券犯罪(99年12月26日),濫用土地、破壞森林資源犯罪(01年8月31日),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洗錢犯罪(01年12月29日)。其次要做到能利用所學知識分析案例,刑法分論應用性較強,案例分析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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