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①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②裁決是由有管轄權的仲裁庭作出的;③仲裁程序符合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的約定或在沒有這種仲裁協議約定時,不違反原仲裁國的法律;④仲裁的進行為被執行人提供了適當的辯護機會;⑤應是確定的判決;⑥受國際條約的約束或國家之間存在互惠關系;⑦不違背內國的公共秩序。
102 對于外國仲裁裁決,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情況:①仲裁協議無效;②未給予適當的通知或未能提供申辯;③仲裁庭超越權限;④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程序不當;⑤裁決不具約束力或已撤消,停止執行。
103 我國加入1958年的《紐約公約》時,作了兩項重要的保留:一是我國只在互惠基礎上對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成的裁決適用該公約。二是商事保留,即我國只對以我國法律認定為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爭議適用該公約。
104 仲裁條款自治理論:是指即使包括有仲裁協議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也并不影響該仲裁協議的效力。①仲裁條款自治理論的依據是,凡以仲裁條款的形式出現的仲裁協議,可以被視為一個包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該合同具有獨立性,可被認為是從合同;②主合同規定當事人雙方實體方面的權利義務,從合同是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一種救濟手段。
105 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性的判斷標準:①與案件有關的連接因素為標準判斷商事仲裁的國際性;②以爭議的性質為標準確認商事仲裁的國際性。總之,凡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訂立時,雙方當事人的住所、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或雙方當事人位于同一國家,但仲裁地位于該國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關系的內容發生在國外,或爭議的標的位于國外,其仲裁均應視為國際仲裁。
106 法律的選擇方法:①以法律的性質決定;②以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③以最密切聯系原則決定;④以“利益分析”決定;⑤以案件應取得的結果決定;⑥以有利于判決在外國得到承認與執行和有利于求得判決一致決定;⑦以當事人的自主意思決定法律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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