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節 審查
第三節 出證
第四節 公證期限、終止公證和拒絕公證
第五節 公證費用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這是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的辦理公證的要求。對于必須由申請人親自辦理
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居住在港、澳、臺以及中國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重大公證事項的,須提供當地公證人或我國司法部認可的駐外機構、律師或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公證或證明。
(一) 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必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公證,其目的在于經過公證,保護自己依法應享有的民事、經濟上的權利。
3.申請人必須能夠承擔因公證而發生的義務和責任。.
(二) 辦理申請的方式:
1.填寫公證申請表;
2.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受理
(一)受理的條件
1.申請人同申請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機構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該公證機構管轄。
(二)受理的程序
1.制作受理通知單。
2.公證登記簿上登記。
3.建立公證卷宗。
4.收取公證費。
第二節 審 查
審查是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系、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
真實性、合法性的審定、核實過程。
一、審查的內容
(一) 對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審查。
(二) 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三) 審查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四) 審查需要公證的文書內容。
(五) 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二、調查
調查是公證審查過程中確保公證事項真實、合法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調查的內容包
括:對當事人、代理人、證明人等的詢問;對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資產情況的查詢;對有關物證或者現場進行勘驗等。
公證調查的內容和方式: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察、鑒定等方式。
第三節 出 證
出證是指公證處對當事人申辦的公證事項,經過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證書的活動。
一、 出具公證書的條件
(一)法律行為公證的出證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與文書公證的出證條件
1.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3.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文書上簽名、印鑒公證和文書文本公證的出證條件
(四)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出證條件
1.債權文書已經過公證證明,這是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前提和基礎。
2.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二、 制作公證書
三、 公證書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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