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客觀真實原則
第二節 合法原則
第三節 公證機構獨立辦理公證事務的原則
第四節 自愿公證與法定公證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節 自愿公證與法定公證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節 自愿公證與法定公證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節 回避原則.
第八節 保密原則.
第九節 便民原則.
第十節 使用本國和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原則
公證活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整個公證活動都有指導意義的各項準則,是辦理一切公證業務的總依據,貫穿于公證工作的全部。
我國公證活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精神,標志著公證機關的宗旨及其實現的方式方法,是順利完成公證任務的重要保證。
第一節 客觀真實原則.
辦理公證證明,首先要審查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符合實際情況。這是辦理公證的前提和基礎。
要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的愿望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必須如實地向公證機構陳述要證明的事實、根據和理由,以及證明的具體要求和證明后要達到的目的。
公證人員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第二節 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內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第一, 審查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 審查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合法。.
第三, 審查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節 公證機構獨立辦理公證事務的原則.
本原則依據公證機構的職、責、權,明確規定了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辦理公證的原則,以
避免其他機關、組織、團體和個人非法干預、干擾正常的公證工作,保證辦證質量,維護公證機構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節 自愿公證與法定公證相結合的原則
自愿公證是指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是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事務。法定公證,是指國家從規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和調整民事、經濟關系的需要出發,規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通過公證的形式加以解決。
第五節 不得隨意拒絕公證的原則
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17條規定的條件的,公證處就應予以受理;對不符
合條件的,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六節 公證員親自辦理公證事務的原則
公證員應當親自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談話,審查當事人的事實意愿,審查申請公證的法律行為、事實或文書及其有關證明材料,依據事實、法律、和感受,確認申請公證事項是否真實、合法和符合公證的條件,并作出出具公證書、拒絕公證或終止公證的決定,并對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
第七節 回避原則
回避原則,是指某個幾個公證人員不參加辦理與自己或親屬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公
證。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1.是本公證事實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公證事項有利益關系;
3.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
第八節 保密原則
保守秘密原則的內容十分廣泛。
第一,公證機構要嚴加控制參加辦理公證事務的人員,
除必須到場的當事人、代理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任何局外人都不得參加辦證的事務。
第二,公證人員對全部公證事務負有保密的職責。
第三,公證人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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