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追索權的票據時效應注意
1僅限于第一次追索權
2僅限于向出票人、承兌人等人之外的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的追索權
3不限于直接前手
4時效期間為6個月,起算日為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
再追索權的票據時效應注意
1僅限于再追索
2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3時效期間為3個月,起算日為清償之日或被起訴之日
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要件
1主體要件 利益返還請求權人應為因法定原因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利益返還請求權的償還義務人,應為因出票而獲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兌而獲得利益的承兌人
2原因要件 符合法定的票據利益喪失原因 償還義務人因票據權利喪失而獲得利益
空白票據雖然方便了商務交易,但也存在著重大問題
容易發生票據糾紛 容易喪失票據權利 票據過程不能完整顯示
空白票據的要件
以空白為要件 以出票人簽章為要件 應交付票據 應附有空白填充權
填充權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內容
可以對抗濫用填充權人 可以對抗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不得對抗善意取得人
空白票據的效力
1空白票據的轉讓效力 轉讓空白票據同時具有兩項轉讓效力:空白票據的票據權利轉讓和填充權轉讓。
2空白票據的權利行使效力 未填充完備前,空白票據不得行使票據權利。填充完備后,不但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而且具有追溯力,視同自票據發行時已記載完備的票據。
出票的必要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票據文句 “匯票”
支付文句 必須記載無條件付款的委托
票據金額 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不一致時票據無效 金額不可更改,否則無效
付款人名稱
收款人名稱 自然人本名 法人法人單位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付款日期 無付款日期為見票即付
付款地 未記載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記載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出票的任意記載事項
1禁止轉讓文句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2外幣支付文句
匯票金額記載為外幣,但未記載外幣支付文句,則在其支付時,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在出票人以外幣記載匯票金額,且明確約定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時,則應從其約定
3代理付款人(僅為結算關系義務,并非票據上義務)
匯票出票時,出票人可以記載代理付款人,由代理付款人代替付款人進行付款
匯票出票對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匯票出票行為的完成,對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所發生的效力,主要表現為產生了收款人的票據權利,即一定金額的支付請求權,從而使收款人稱為票據權利人
而從收款人受讓票據的持票人,也當然享有與前述的收款人同樣的權利
背書轉讓的特征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
背書的必要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欠缺,背書無效)
背書人 被背書人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背書日期 (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的任意記載事項
“不得轉讓” (如轉讓,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背書的不得記載事項(如發生該記載,背書行為無效)
部分背書記載 分別背書記載
背書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背書的效力
權利轉移效力 資格授予效力 權利擔保效力
承兌的一般原則
自由承兌原則 完全承兌原則 單純承兌原則(不得附條件)
提示承兌的時間
1一般提示承兌時間(出票時付款日期已確定)
包括:定日付款匯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應在匯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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