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分類
1法律上的分類
票據法上的票據和非票據法上的票據(是否為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
匯票、本票、支票
境內票據和涉外票據(票據行為發生地)
銀行票據和商業票據
2學理上的分類
委付證券(匯票、支票)和自付政權(本票)――付款人是否為出票人
信用證券(匯票)和支付政權(本票、支票)――依據信用還是現實資金關系
記名票據(匯票、本票)和無記名票據(支票)――出票時記載收款人的方式
完全票據(匯票、本票)、不完全票據(無效票據)和空白票據(支票中票據金額收款人)-―決定應記載事項是否記載完全
3商務中的分類
交易票據、擔保票據、融通票據
票據的再分類
1匯票的再分類
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即期匯票和定期(遠期)匯票 定期匯票可在分:定日匯票、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分期付款匯票(無效匯票)
一般匯票和變式匯票(當事人是否有一人兼二種即以上身份)
光票匯票和跟單匯票(是否需要附隨其他單據)
2本票的再分類
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
即期本票和定期(遠期)本票 我國僅許即期本票
定額本票(5萬 1萬 5000 1000)和不定額本票
3支票的再分類
記名支票和無記名支票
完全記載支票和有限空白支票(金額、收款人名稱)
普通支票和專用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
同城支票和異地支票
票據關系當事人
出票關系的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背書關系的當事人:背書人、被背書人
承兌關系的當事人:持票人、承兌人
保證關系的當事人:保證人、被保證人、保證關系債權人
付款關系的當事人:付款人、持票人或票據款項收受人
匯票關系
必須有:出票關系(主票據關系)、付款關系(輔助票據關系)
可以有(附屬票據關系):背書關系、承兌關系(匯票特有)、保證關系
本票關系
必須有:出票關系(主)、付款關系
可以有(附):背書關系、保證關系
支票關系
必須有:出票關系(主)、付款關系(輔)
可以有(附):背書關系
票據簽章有三種形式:簽名、蓋章、簽名加蓋章。自然人在票據上簽章可任意采用一種,法人簽章必須具備兩要素:1法人或單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
票據的時效期間
自票據到期日起算2年時效:定期匯票
自票據出票日起算2年時效:即期匯票 本票
自票據出票日起算6個月時效:支票
背書的種類
1實質背書(轉讓背書)
一般背書 特別背書(限制背書、回頭背書、期后背書、空白背書)
2形式背書
委托付款背書 設定質權背書
需要進行承兌的匯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可以進行承兌的匯票――定期付款的匯票、出票后若干日付款的匯票
無須進行承兌的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
不能進行承兌的匯票――我國無
保證的分類
1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保證人人數) 共同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2完全保證和部分保證(保證金額) 我國無部分保證,部分即全部
3正式保證和略式保證(保證方式) 我國不承認略式保證
4單純保證和不單純保證(是否附條件) 否認不單純,但不影響票據保證成立
匯票提示付款的期間
即期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間 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遠期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間 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承兌
本票對匯票規則的適用
出票規則的適用 關于出票的不具有票據效力的記載 、“不得轉讓”記載相同
背書規則的適用
保證規則的適用
付款規則的適用 僅在提示付款期限上不同
追索權行使規則的適用
支票對匯票規則的適用
出票規則的適用 僅出票的不具有出票效力的記載、出票人保證責任相同
背書規則的適用
保證規則的適用
付款規則的適用 特別規定除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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