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共的制定
(一)公共目標的確定
1、政策目標的特征:
1)問題的針結性;
2)未來的預期性。
2、確定政策目標的意義:
1)能為制定政策方案提供方向性指導。
2)能為政策方案的規劃和實施提供核心的評估標準。
3、確定政策目標的原則:
1)實事求是;
2)面向未來;
3)系統協調;
4)明確具體;
5)倫理考量。
(二)公共政策方案的規劃
1、政策規劃的特征:
1)從政策規劃的主體來說,多元化和政府主導并存。
2)從時間進程來看,政策規劃主要存在于政策目標的確定和政策抉擇之間。
2、政策方案的設計:
1) 設計的基本原則:(1)緊扣政策目標;
(2)規劃多重方案。
(3)方案彼此獨立。
(4)方案要有創新。
(5)方案切實可行。
2)設計的階段:(1)輪廓勾畫。
(2)細節設計。
3、政策方案的評估與擇優:
1)我們有必要關注一下評估和擇優的標準問題。
2)方案的評估與擇優,是在比較的基礎上進行的判斷和選擇。
3)為了盡可能地做到判斷和選擇的正確,要注意使用“逆向決策”的方法。
4)方案的評估與擇優,還須對擇定方案進行審查和評定,即進行系統的、周密的論證。
4、評估與擇優的兩種基本方法:
1)預測性評估
步驟:(1)方案調查;
(2)詳細研究;
(3)進一步的分析;
(4)試驗式證實。
依據:(1)理論假說。
(2)價值體系。
(3)分析方法。
方法:(1)德爾菲法。
(2)時間序列分析。
(3)投入—產出分析。
2) 可行性評估
(三)公共政策的抉擇與合法化
1、公共政策的抉擇主體:
1) 國家元首;
2) 行政首長;
3) 民意代表;
4) 法官。
2、現代決策對決策者的要求:
1) 尊重科學分析的價值;
2) 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
3) 發揮個人決斷的作用。
3、公共政策抉擇的合法化
1) 政策內容的合法化;
2) 決策過程的合法化;
行政決策程序:法制部門的審查;領導會議的討論決定;行政首長的簽署發布。
立法系統的決策程序:提出議案——審議議案——通過議案——公布政策。
3) 政策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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