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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西方政治制度:是一個總的概念。它包含了所有西方國家,也就是所有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它所包含的內容既可以是過件政權組織的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也可以是保證國家政權組織正常運作的具體制度。
國家結構:是指國家整體與部分的關系。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歷史變遷1. 民族國家:指建立起中央集權制的、具有同意的民族階級利益以及同質的國民文化的、由本國統治階級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體國民的主權國家。
2. 城邦:即城市國家,以一個城市為中心,包括附近若干村落。每個城邦都是自給自足的獨立單位,互不統屬,國小民寡。
3. 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國家中全體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行使決定國家大政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的政治制度。
4. 議會君主制:是以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最高權利機關、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的政體形式。
5. 封建君主制:是對5-17世紀中葉西歐封建國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態的一種統稱。它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產物。
第二章: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1. 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和管理的民主制度。
2. 代儀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據主權在民的原則,按照一定的程序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以行使國家最高權利的政治制度。
3. 世俗化:是指國家的合法性依據是“此岸原則”,即根據自行負責的理性來建構其法權體系和同志技術的原則。
4. 人民主權思想:是近代西方思想學家提出的,在近代西方政治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的理論成果。它以自然法、契約論為基礎,論證國家一切權利屬于人民,確立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國家生活中的最高地位,借以否定君主主權論和議會主權論。
5. 分權:即權利分立,是指國家權利不能集中于國家機構的某個部門或者一部分人,而應當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憲法授予不同的國家機構(部門)和不同的人民所執掌。
6. 制衡:是指分立為不同部分的權利之間應形成彼此制約的關系,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獨占優勢。
第三章:選舉制度1. 選舉制度:是現代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選舉產生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公職人員所應遵循的一系列原則與制度的總稱。主要包括選舉原則、組織和程序等。
(現代意義上的選舉制度,是指公民通過法定的民主程序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來決定國家政治事務,這是現代議會制確立以后的事。)
2. 普選制: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視性地平等地享有和自由使用其選舉權的現代選舉制度。
3. 秘密投票:又稱無記名投票。它是指選民遵循選舉法規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寫選票并親自投入票箱,選票不署名,不向其他人公開。
4. 強制選舉:是指并非出自選民意志的選舉,即公民在選舉中難以做到或完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加投票以及把票投給誰。
5. 選民登記:是指選民在行使選舉權之前須按照法律規定在選舉機構進行登記,以確認選民身份。選民登記的過程也即選民資格審查的過程。
6. 選民資格:是指公民參加選舉所應滿足的法定條件。
7. 肯定資格: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取得選舉權所必須具有的資格。
否定資格: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取得選舉權所不能具有的資格。
積極條件:是指公民取得選舉權所應具有的情況。
消極條件:是指公民取得選舉權所不應具有的情況。
8. 候選人資格:是指公民享有選舉權所應具備的條件。
9. 直接選舉: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10. 間接選舉: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人選舉產生,即選民先投票選出選舉人,再由選舉人投票選舉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
11. 多數代表制:是指候選人或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只要在一個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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