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專利許可證貿易(簡、案)
一、概述:
指專利權人通過專利許可證合同將其依法取得的對某項發明創造的實施權移轉給非專利權人行使的一種貿易形式。
基本特點:
1、許可方只能是專利權人,不能是先用權人或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的,許可方須是全部所有人,其中一個或部分不能擅自發放許可證。
2、標的是對有效專利的實施權。
3、被許可方所獲得的只是對約定專利的實施權,而不是該項專利的所有權。
4、專利許可證貿易通常持續時間較長,不能即時清結。
5、專利許可證貿易關系有效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后,許可方應當將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的副本送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二、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
也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就實施專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圍等有關事項達成的協議。它是專利許可證貿易關系產生的基礎,是確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改進技術誰改進誰所有。是雙務、有償、要式的。
(一)主要條款:
1、專利的實施方式。
2、許可證的屬性。
3、許可證的有效期間和地域范圍。
4、專利許可證使用費的標準和支付辦法。常見標準:① 最低年使用費。② 最高額使用費。③ 按件付費標準。④ 凈收入標準。
5、違約責任。
6、合同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條款。包括:① 不可抗力的條款。② 改進技術的歸屬和交換條款。③ 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④ 擔保和保證條款。
(二)禁用條款:
1、搭售條款。
2、固定價格條款。
3、對技術改進的限制條款。
4、回授條款。
5、禁止被許可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專利技術。
三、專利許可證的種類:
(一)獨占許可證:
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占性實施。
特征:
1、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被許可方獨占對該專利的實施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他人(包括專利權人)均不得在此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實施該專利;專利權人也不得再許可第三人以與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實施該專利。
2、被許可方所應支付的使用費比其他任何一種許可證所支付的使用費都要高得多(60%-100%)。
(二)獨家許可證(排他許可證、全權許可證):
持有該許可證的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享有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的排他實施權。(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可以實施)
特點: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專利權人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自己卻可以實施。
(三)普通許可證(最常見的許可證方式):
被許可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
特點:專利權人不僅自己可以實施該專利,且可許可第三人實施。使用費最低。
(四)分許可證(相對于原許可證而言):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專利人允許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再許可他人實施該項專利的一種許可證形式。
頒發分許可證時的注意事項:
1、許可方能否頒發分許可證,應以原許可證為依據。
2、分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超過期限的部分無效。
3、分許可證所及的地域范圍不得超過原許可證的有效地域范圍,超過范圍的行為可能構成專利侵權。
4、分許可證所授予的實施方式不得超過原許可證所約定的實施方式。
總而言之,分征許可證只能從屬于原許可證,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四、專利許可證糾紛及其解決:
(一)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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